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精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动美丽大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和实践经验。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实施“品质立市”和“环境品质优先”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建设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将大连生态环境优势转化成为品质优势,扎实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攻坚等系列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荣获首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球环境500佳”“国际花园城市”“美丽山水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荣誉称号,并连续五届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同时,我市在快速工业化进程中累积的环境问题未得到全面有效解决,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许多新要求,新旧压力叠加,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正处于率先实现全面振兴、加快“两先区”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生态保护攻坚期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窗口期,科学谋划、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发展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抢抓历史机遇,在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城市品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上奋勇争先,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城市生态承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绿色大连、美丽大连。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强大理论指引、根本遵循和实践动力,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在大连落地生根、开花成果。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完善党委和政府研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研究重大政策措施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措施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落细落实。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研究部署。政府要强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牢固树立抓生态环境保护就是抓发展的意识,不断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重大部署亲自研究,突发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各地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两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传导和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
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和强大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确定的工作职责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每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动工作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健全党政联合督查机制。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党政联合督查,推动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约谈,约谈后仍未整改的,提交监察委实施问责,确保督查结果起到正面激励和刚性约束的作用。
(二)强化考核问责。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各地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强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成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对各地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倒查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依法依规核实查处。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美丽大连建设和城市绿色发展取得突破进展。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格局更加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城市生态环境品质实现跃升,初步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格局,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城市绿色品质内涵大幅提升。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6%;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在50%以上;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0%;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40%;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5%;城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到2020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状况改善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0.2%,力争不低于83.0%,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力争不高于32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地下水质量不下降,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森林覆盖率达到41.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9%;陆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低于陆地总面积的17%;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面完成省下达减排任务。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到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执法督察、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专业素质和保障支撑水平大幅提升。
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到2020年,建设美丽大连的基本框架、工作机制和支撑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重要制度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观深入人心,初步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风尚。
到2035年,全面建成生态环境优美、生态经济发达、生态家园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品质强市。绿色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生态环境全面实现清洁、安全、健康、可持续,城乡生态文明体系全面建立,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整体优化,高质量高水平实现建设美丽大连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水平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刚性约束和管控,切实把发展建立在生态空间受保护、资源环境能承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之上,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注重以人为本。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树立科学全面的民生观。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通过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对优美环境的需要,实现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
——强化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抓住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建设中最重要、最紧迫、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综合施策,精准发力,集中力量解决,并通过点上问题解决带动面上机制建立,确保问题彻底整改。
——突出改革创新。坚决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助推经济转型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问题、体制问题、机制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严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敬畏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严厉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坚持政府、企业与公众共治,着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力量,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自觉治污减排的内生动力,形成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强化环境宣传和舆论引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把转方式调结构、发展绿色经济、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为大连率先实现全面振兴的主攻方向,强化源头管控,加快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全面节约资源,推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协同共进。
(一)优化空间格局。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推动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相适应主体功能区布局。细化并落实差别化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引导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快推进“多规合一”,推动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到2020年,全面完成“多规合一”工作,建立形成全市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的空间规划体系,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坚定维护规划执行的严肃性,规划调整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对重点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二)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石化、造船、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进《大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落实,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16%。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大连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在50%以上。以高端农产品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提升都市型现代农业综合发展水平,到2020年,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40%。坚决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化解过剩产能,重点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三)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控制,到202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面完成省下达减排任务。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提高新建绿色节能建筑比例,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5%,城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严格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0%。
(四)加强产业化聚集整合。统一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明确全市园区布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重点任务,以重点企业、品牌产品为龙头做优做强国家级重点园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重点园区,鼓励优化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园区。按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加强现有重点园区治理改造,加快园区环境基础设施配套,推进集中供热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园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创建绿色制造示范区,加快建设长兴岛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园区发展,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化生产企业限时入园。
(五)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各类新兴媒体,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各类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及绿色家庭、学校、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领公众环保意识转化为保护环境的意愿和行动,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
六、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为主线,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蓝天保卫战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强化燃煤、机动车、工业及扬尘污染控制,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行动计划,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废气排放重点行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及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逐步实施全市化学品及油品储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二)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20年,全市所有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达到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扩大清洁能源使用量和使用比例,大力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在城市建设中的利用。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推动城市建成区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实现清洁高效热源供热,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高效一体化供热达到省相关要求。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出台优惠政策,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取暖。加快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有序推进重点用煤领域“煤改气”“煤改电”工程。优化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强化散煤燃烧污染控制,控制散煤使用,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逐步取缔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按全省统一部署全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20年,散煤燃烧减少量达到省相关要求,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
(三)严格控制移动源污染。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保障公交车、多乘员车辆优先使用路权,加快实施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重点,统筹开展车、路、油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建立新车管理、在用车检验、监督执法全方位监管体系,完善机动车排放遥感监测网络。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及燃料油并轨。深入开展燃料油品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车用汽柴油产品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到2020年,实现车用汽柴油产品抽查全覆盖。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显著提高重点区域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油品控制要求,持续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政策奖励研究,力争2019年底前出台船舶岸电使用奖励政策。推进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
(四)加大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深入实施“扬尘五化”(即对象清单化、措施具体化、管控科技化、管理系统化和督查定期化)管控。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全市施工工地以“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工地百分百湿法作业、路面百分百硬化、出入车辆百分百清洗、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为目标,加强扬尘管控。控制城乡道路扬尘污染,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深入推进裸露地面整治,实施中心城区裸露地面绿化全覆盖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裸露土地绿化覆盖100公顷。推进散流体运输车辆封闭及苫盖。推行矿山物料、加工封闭式改造。强化物料堆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管控,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收运储体系建设,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进一步提升科学预报预警能力。开展臭氧监测预报。持续提升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防范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按照《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和落实快速、及时、有效运转应急响应体系,重污染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严格落实应急责任和管控措施,依法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监管,有效降低污染程度,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到2020年,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七、着力开展碧水行动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勘界、立标等工作,集中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问题。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部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年度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饮用水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消除行动,根据《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对城市建成区6条已完成治理黑臭水体的检查及巡查力度,加强河道保洁、维护管理、再生水补给等,巩固治理成果,杜绝出现黑臭反弹现象;推进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黑臭水体治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杜绝设施停运、空转。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其中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处理,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成区力争达到90%;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三)打好河流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实施河(库)长制,健全全市河流保护管理机制,实行“一河一策”,削减污染负荷,降低纳污总量,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巩固已达标国控地表水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水质持续稳定达标。实行精准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分布式生态处理和乡镇污水厂站建设,保障运行达标排放。实施河道清洁行动,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封堵、取缔违法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与评价。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编制《大连市主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方案》。
(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保护。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依法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渤海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对围填海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规划,黄海海区新增围填海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加大渤海、黄海等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普兰店湾等重点海湾污染,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实施劣V类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方案,到2020年,消除劣V类入海河流。加强休渔禁渔管理,推进渤海湾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进海域、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和污染防治,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科学界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试养区,严禁海岸线和近岸海域不合理的水产养殖发展和规模控制。落实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方案,完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等港口环境基础设施,提升船舶污染物处置能力。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严格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建立海岸线整治修复责任制,对自然岸线整治修复不达标的地区实施用海项目限批。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35%。
八、扎实推进净土行动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推进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二)大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国家出台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大力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三)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快推进全市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落实工作责任和完成治理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3座废弃尾矿库的综合治理,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尾矿库生态环境明显修复。对重点监管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结合全国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实施矿产资源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针对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规范、有序开展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全面掌握全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五)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置。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城市实现密闭化收运,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现强制分类,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全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
(六)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提升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基本实现主要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市内及省内就近集中处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规模小、工艺水平低的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产废企业生产者延伸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处理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强化产废企业监管,到2020年,实现重点产废企业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全面整治农村生态环境
统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条块管理联动推进、点源面源同步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一)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科技创新引领农村农业高质量发展。统筹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城乡协调融合发展新格局。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农厕改造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集中连片整治,建成一批美丽宜居乡村,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到2020年,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显著提升。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实现全市建制村环境整治全覆盖。
(二)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广和示范苹果化肥减施增效综合技术和主要道地中药材安全生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减少1%,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
(三)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以地定畜”和“种养结合”原则,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布局、规模,编制《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集中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推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畜禽散养户养殖管理,对畜禽散养户养殖种类及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产生及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建立台账并定期跟踪监管。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1年达到100%。
(四)健全农村垃圾污水管理制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管理制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运行资金保障办法,推动已建成设施有效运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全市村庄90%左右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全市17%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实现收集处理。
十、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开展全市生态保护与修复,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19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到2020年,完成勘界立标核定,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监督和成效考核机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监督和成效考核机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二)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实施生态修复,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恢复。2018年底前,各地区全面完成排查违法违规侵占生态用地、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推动一批海岸线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重大项目实施。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防风治沙区和资源开发区等为重点,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快城镇生态保护与治理,在城区道路、河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开展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到2020年,全市“三区两线”(即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等重要居民集中区周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范围内53个废弃矿山(区)完成综合整治,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1.5%。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9%。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编制完成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各种功能。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自然保护区达到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四)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专项行动,利用遥感技术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限期进行整治修复。到2020年,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一、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保障体系,大幅提升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成立高效有力的三年攻坚战领导机构,组建日常组织协调和督查专门机构,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和督办检查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提出各级财政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各类环境保护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强化工作落实的督办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按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乡镇(街道)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实施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城市网格员制度和农村环保员制度,加强基层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二)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快构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推进和形成将三大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约束机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严格环境质量达标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按地区按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实施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环境整改工作任务、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流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审批。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和统筹使用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给予奖励,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挂钩。支持绿色信贷,增强对环保项目的担保服务力度。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从事污染防治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出台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研究出台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在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等产业落实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认真落实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环保信用评价、联合激励惩戒等制度,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约束惩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市财政对承担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乡镇、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实施动态增长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完善环境法治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地方环保法律体系,加快制(修)定《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法制保障。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发挥环保标准在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中的引领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行政,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用法律守住底线,推动形成环保守法的新常态。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增强科技引领和支撑,强化科研平台和基础能力建设。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污染物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环境基准等领域科技攻关,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突出问题解决。围绕“互联网+”、生态环境大数据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升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开展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交流合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务实合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排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确保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起,每年排查一次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滚动更新,明确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开展放射源安全行动,加快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构建市、县两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推进核与辐射监管及监测能力建设。配合开展核电站核设施运行监管,推进核安全与核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六)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进行再分解、再细化,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落实本实施意见主要指标任务,印发《大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建立三年攻坚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在主要媒体公开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宣传先进、曝光落后,倒逼各责任单位加快推进。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色,注重加强新媒体宣传,及时报道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依托“一报一台一网”(即党报、电视台、政府官方网站),曝光突出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业污染全面排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推进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2020年底前,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和监督。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建设,动员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美丽大连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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