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2017〕13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临发〔2017〕1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政策集中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企业、公民申请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证明、评估性文件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中介组织独立履行职责,不得要求其他部门或公民个人出具规定外的支持性文件。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2)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 3 年内予以适当奖励。
(3)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
(4)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
利用3 年时间,支持 5 个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市财政结合省级奖励资金,对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给予奖励。设立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 1 亿元,基金总规模 5 亿元,为全市科技型、创新型和有上市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设立临沂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 5亿元,基金总规模 25 亿元以上,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重点聚焦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项目,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我市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支持。
(2)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市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
(3)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
(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 10 亿元、县级注册资本 3 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受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
(5)支持企业上市,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我市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我市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 10 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补贴融资主体发行费用。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
(1)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服务型制造示范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推荐申报省奖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2)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申报省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 3 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省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认定)。
(3)对新认定(包括 3 年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以上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奖补经费。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 50 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
(4)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申报省支持。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5)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 亿元、500亿元、1000 亿元的民营企业,推荐申报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300 万元和 500 万元等政策。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推荐申报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6)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或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各级品牌培育计划的产品和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将优质品牌产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因违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
七、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企业发生研发活动情况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等信息共享制度。对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 3 年。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实行市、县两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用气、用热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1)每年设立不低于 300 万元的企业家队伍建设培育培养专项资金,实施企业家队伍 5 年培训规划,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二代接班人进行一轮高层次、国际化的系统培训,每年培训 2000 人以上。到 2021 年,培养造就 5 名能够带领企业进入国内 500 强的引领企业家,30 名能够带领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家,100 名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优秀企业家,1000 名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潜力企业家。
(2)支持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加大人才优惠政策宣传兑现力度,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
(3)扎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中发展党员工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党建工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
(4)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临沂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活动。
九、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1)鼓励民营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参与商贸物流、国际产能、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现代农业、工程承包等领域国际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市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 5%以内给予最高 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市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境外参展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新兴市场给予 70%以内的补贴,传统市场给予 50%以内的补贴;对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的各类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由受益财政给予 70%以内的补贴;对参加境外展会人员给予每人不超过 5000 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每个展会最多支持 2 人。
(3)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省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4)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将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降低企业报关、通关、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AEO 互认合作,充分享受对方国家通关便利措施。
十、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十一、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商会协会作用
高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统战理论、工商联和商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各商会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权益、献计献策、解决难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强各类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各级工商联推动对所属商会的改革。支持各类商会在市场开拓、质量提升、行业发展、招商引资、诚信自律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严格督查考核
强化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督查问责,对省委、省政府“十条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十二条意见”贯彻落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凡有部署必有措施、凡有措施必有督办、凡有督办必有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加大营商环境改善考核力度,推动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融资环境、社会环境和新型政商关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应淘汰产能的行业以及房地产企业,不纳入上述政策措施的扶持范围。市级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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