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纪发〔2018〕9号《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印发〈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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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印发〈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纪发〔2018〕9号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党工委、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机关各部室、机关党委、宣教基地,市委巡察办:

现将《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顶山市纪委

2018年6月22日


 



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深化标本兼治,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意见》(豫发〔2018〕8号)和《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8〕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为指导,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同时,以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发规律,查找风险漏洞,强化警示教育,整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全市各项工作晋位次争上游走前列、综合实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以案促改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为基础,以“促”为关键,以“改”为目标,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导推进、部门协调配合、案发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组织对以案促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以案促改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负责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以案促改工作负监督责任,主导推进、监督检查以案促改工作落实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对所驻单位党组织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以案促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以案促改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以案促改工作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委以案促改办公室设在调研法规室,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委应明确具体以案促改职能部门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

案发单位党组织负具体落实责任,应当从本地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件,认真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第二章 筛选典型案件



第五条 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下列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一)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的“两面人”“两面派”案件,以及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甚至形成利益集团的案件: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案件;

(三)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违反“四风”方面的案件;

(四)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村霸、涉黑“保护伞”、脱贫攻坚和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

(五) 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 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的典型案件。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紧盯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要环节,围绕脱贫攻坚、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民生领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存在共性问题岗位,梳理研判已有案例,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不同任务特点,每年都要有针对性地在本地本系统开展以案促改。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筛选一批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涉扶贫领域、环保领域、金融系统和国企系统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件作为以案促改的重点。案发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有针对性地认真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没有发案的单位要选取本系统、同行业或外地、外单位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
 


第三章 程序启动



第八条 新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及时开展以案促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曝光的案件,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选取指定的案件,以及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因职务违法被开除公职的案件,一般应开展以案促改。案件易发多发的地方和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选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第九条 制定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发生的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由同级纪委监察委以案促改办公室制作《以案促改通知书》,报经以案促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下发案发单位党组织,同时抄送分管联系该案发单位的执纪监督协作组。

第十条 制定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发案单位收到《以案促改通知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并将该专项工作方案报同级纪委监察委以案促改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监察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警示教育资料的收集工作,在纪律审查、宣读处分决定和忏悔、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等各个阶段,注意采集留存复制视频、图片和文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案发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分管联系该案发单位的执纪监督协作组应派员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警示教育大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管联系该案发单位的执纪监督协作组宣读《以案促改通知书》,通报案情,宣读处分决定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忏悔录(书面检查);

(二) 案发单位分管领导宣读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三)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

(四) 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做动员讲话。
 


第五章 查摆剖析



第十四条 案发单位对以案促改典型案件,应当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查摆剖析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精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摆剖析,列出问题清单:

(一)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四个意识”、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处置本地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作风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 在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 强化党内监督、预防岗位风险、健全机制制度、严格制度执行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 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作为重要环节,促使党员干部围绕典型案件和身边人身边事,敢于正视问题,撰写剖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派员参加指导下级党组织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
 


第六章 整改问题



第十七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整改,亲自部署,跟进督促,统筹协调,推动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应当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列出整改时间表,求实求效。整改问题应当突出全员参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条 案发单位应当针对查摆剖析出的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庋进行清理、评估、修订、完善,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章立制工作应当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达到执行主体明确、权力制衡科学、程序设置适当、监督责任明晰、内容严谨规范、措施有效管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保证制度刚性约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以案促改专项工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集中活动结束后,案发单位党组织要形成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报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委监察委以案促改办公室要对案发单位以案促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以案促改效果,确保以案促改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机制,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一) 宣传部门负责拟定宣传计划、组织宣传报道、开展警示教育。

(二)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络,对相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判,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 执纪监督部门应当把联系地方和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四) 审查调查部门应当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撰写忏悔和反思材料;结合具体案情和案发单位实际情况,撰写案件剖析报告。

(五) 案件审理部门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忏悔反思材料、案件剖析报告等电子文档和《以案促改工作建议书》移送以案促改办公室。

(六)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将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与述职述廉相结合,制定以案促改工作考评方案,督促以案促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

(七) 调研法规部门建立规范的典型案件案例库,建立以案促改资料室,并动态调整充实典型案件,为开展以案促改提供案例保证。开展以案促改专题调研,加强以案促改制度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探索推进以案促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做好以案促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两级巡察机构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督促指导开好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做好全局性制度规划建设和本系统本行业以案促改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采取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摩庭审现场、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提升教育实效。

第三十条 以案促改工作方案、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评议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内容,并与全面从严治党述责述廉有机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馈、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以案促改工作考评办法,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而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以案促改档案管理,实现工作全程留痕。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参加以案促改工作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以案促改工作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选取本系统同行业或者外地、外单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摆剖析原因,整改突出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收到以案促改实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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