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农〔2018〕126号《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11-23 21:49:53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农〔2018〕126号





各县(市、区)农委、各开发区农业部门:

为引导郑州市农业生产经营资源发挥科普作用,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产经营资源的科普作用,推动农业+教育深度融合,调动我市涉农主体参与农业科普研学建设的积极性,为中小学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的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并规范“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的管理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农业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农业科普、培训拓展、素质教育等功能,能够组织开展农业科普展示、农事活动体验、三农知识教育等活动的农庄、农园和农业基地。

第三条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农业科普基地有关政策制定、组织评审认定以及郑州市范围内(含巩义市)农业科普基地的行业指导工作;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科普基地的申报、初审以及辖区内农业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农业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申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单位独立正式开展农业科普研学业务1年(含)以上。

(五)申报单位有成熟的科普研学方案,有明确的科普研学课程。

(六)配套设施完善

1.房屋建筑、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国家各项规范要求,环境整洁、卫生良好,能够满足正常安全运行。

2.有规划合理的科普研学路线和完善的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有清晰的科普知识宣传栏、农作物标识牌等科普设施或便捷的知识查询系统,能提供参与农业实践、体验农事的场地及配备必需的实践工具,室内外活动场所能满足接待需求。

3.配备有满足相应接待能力的饮水点、就餐场所、公共卫生间、停车场、人行道、休息场所等;其中,饮水点能够提供饮用热水,室外饮水点有遮阳避雨等配套设施;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七)安全防护有序

1.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有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数量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

2.服务地域范围应当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无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险区域要设立警示标识,确保实践参与者的安全。

3.食品安全符合要求,有餐(饮)具洗涤池、清洗池、消毒池或消毒设施,有消杀飞虫、爬虫的防范措施,有外购大宗辅料、粮油、副食品等佐证资料(进货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选用“三品”认证的果蔬、主粮等农产品及农业加工品。

4.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醒目处,并定期检验、维护,保证有效使用。设置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

5.建有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系统,设备完好,数据清晰可查。

6.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基地内配备医务人员、医务室、急诊急救设备和常规性救护药品。具备突发医疗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和传染性疾病防控应对措施。

7.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制定防洪、防火、防风、防雨措施,各项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位置明显,三年内未发生游客安全事故。

第五条  农业科普基地的类型根据所能提供科普教育方式、研学内容、接待规模、软硬件设施的不同,划分为中小学科教基地、亲子游憩基地、主题研学基地、综合素质基地。

第六条  申请中小学科教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面积不低于100亩,其中农业种养殖面积达30%以上且品种丰富,主导产品突出。能够同时容纳500人就餐,具有大型集合场地,会议室不低于600平方,科普教室不少于6间。

(二)配有专门从事农业科普教育的专业人员,平均每30名学生配备至少1名讲解员。

(三)针对中小学不同学生群体,有系统的农业科普教育课程,有实用的农业科普教具,有专业的农业科普教育培训讲师,能够指导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研学实践,获得农业科普知识。

第七条  申请亲子游憩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面积不低于50亩,其中农业种养殖面积达30%以上且品种丰富。能够同时容纳200人就餐。

(二)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农业科普研学工作职责明确,平均每30组家庭配备至少1名科普讲解员。

(三)针对亲子群体,有包含农业科普元素的系列亲子互动项目或培训课程,有安全、实用的亲子互动及农业科普教具,有专业的亲子教育及农业科普教育培训讲师。

第八条  申请主题研学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面积不低于50亩,其中农业种养殖面积达30%以上且品种丰富。能够同时容纳200人就餐。

(二)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农业科普研学工作职责明确,并配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或科普宣传志愿者,平均每30名研学者配备至少1名科普讲解员。

(三)研学课程设置应内容丰富、专业严谨,就农业活动环节、农耕文化等设计规划不同主题,适应不同群体的活动课程(包括考察探究、设计制作和职业体验等活动形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研学群体,有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科普研学课程及农业科普研学实践工具。

第九条  申请综合素质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面积不低于500亩,其中农业种养殖面积达30%以上且品种丰富,主导产品突出。能同时容纳500人食宿,用于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教室或场地不少于6个、室外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备,农业科普研学工作职责明确,平均每30人配备至少1名科普讲解员。

(三)基地现有设施能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外实践、亲子游憩、主题研学、成人素质拓展等两种类型以上的活动。

第十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科普基地申报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科普基地的组织申报、条件初审和推荐工作;

(三)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农业科普基地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的农业科普基地名单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商都农网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颁发农业科普基地牌匾。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当地农业科普基地,在业务指导、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农业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农业科普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监测制度。

(一)基地报送基础材料。农业科普基地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之前,应将基地上一年度的农业科普研学开展及经营情况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的2月份,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农业科普基地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三)评价审定。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根据农业科普基地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提出对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农业科普基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对其的认定。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发生重大事故、受到重大投诉。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经检查评估认定为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农业科普基地的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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