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改收费〔2016〕258号《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2016版)》全文
成都市市发改委 成都市市卫计委 成都市市人社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2016版)》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6〕258号
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卫计局、人社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同时为下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现将《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2016版)》(以下简称《汇编》,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项目的设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我市医疗服务项目是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新增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制定的,市属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汇编》所列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上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按四川省相关规定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定价
(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汇编》所列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为我市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蓉军队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我市执行省上批复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定另行下文。
(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汇编》中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二乙以下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在二乙医院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下浮20%-30%,具体执行价格由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会同当地卫计局制定。凡没有安排等级差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执行时可不实行下浮。
三、严格医用消耗材料的作价管理
(一)凡《汇编》各级分类“总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可另计费用的医用消耗材料,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费医用消耗材料,按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0%计收。
(二)手术类医疗服务,凡分类“总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明确允许另收费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其作价办法按《汇编》中手术类价格“总说明”执行。我市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一)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汇编》,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禁擅自设立和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收费地点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等现象。同时必须提供免费的住院费用查询系统和建立住院患者出院费用清单制度。费用明细必须按照《汇编》载明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和名称规范开列,无依据项目或没有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患者对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四)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
(五)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建立由院领导牵头,内部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网络,定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五、《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汇编》中医疗服务项目繁多,专业性强,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以便修订和调整。
七、本通知从2016年4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以及对其历次补充修订文件和原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未评定甲乙等级的医院执行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56号)同时废止。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成 都市医疗服 务项目和价 格汇编(2016版) 【提取码:kjmj】
成都市市发改委
成都市市卫计委
成都市市人社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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