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人社医疗〔2012〕28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01 12:10:1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郑人社医疗〔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应从参保职工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之月起开始计算。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且于2011年元月1日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方可享受《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无工作单位并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应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不再享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0〕22号)第五条规定的“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
三、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由用人单位垫支。待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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