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18〕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8〕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相关领域开放。按照国家放宽相关领域市场准入要求,落实好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积极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三)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全市全面落实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优化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流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可采用简易注销程序。落实“一次办好”,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外商投资资金运用便利度。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等结算业务。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内外资同等适用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证照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创新、技术改造、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等方面和内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同等待遇。坚决消除“玻璃门”“弹簧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对采取歧视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注重招才引智,加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
(六)加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积极争取省对“一事一议”引进顶尖科技人才团队的奖励政策。对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规定,市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侨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认真贯彻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提高外国人才通行和工作便利度,充分开发利用海外人才资源,拓宽我市引进海外高端人才智力渠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侨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淄创业发展。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领团队来淄博创新创业。相关人才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加强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外国高层次人才来淄工作准入、居留、优惠政策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落实好引智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外国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和家属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外国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九)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我市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继续深化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合作,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对利用外资重点项目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激发投资积极性。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淄博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外资增资发展和并购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投资力度。对企业增资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各区县可采取资金扶持方式给予定向支持。对本地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以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经认定后,按新上项目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同样的政策扶持。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我市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突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责主业,通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吸引资本聚集,招商成绩突出的开发区可优先拓展空间、升级。明确功能定位,按照功能衔接、各具特色、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各开发区分别确定1-2个主导产业,拉长链条,做大集群,形成规模集聚和品牌效应。支持开发区加大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投资,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创业公寓及其他生活设施,不断完善投资环境,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鼓励“走出去”企业将境外获得的资金、技术、资源、营销网络、融资渠道等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返回淄博开展直接投资。用好侨务资源,吸引海外华侨华人及专业人士、侨商携带合作交流项目来淄博创业发展。落实国家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分回国内的境外所得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外事侨务办、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保障力度,实施全方位招商引资战略
(十四)加大招商引资保障力度。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各区县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支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加大对外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经费的支持力度,对外出招商的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对有实质性大项目推进任务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人员因公出国,简化出境审批手续,在出国批次上及时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事侨务办,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高层推动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政府要素配置重点向招商引资倾斜。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挂包责任制,实行重点外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解决外商洽谈、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有效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全面落实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费降负政策,凡涉企收费项目须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外商投资我市实体经济同等适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9号)中确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各区县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贯彻落实国家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我市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淄博海关,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完善投资促进机制,配齐配强招商工作力量,创新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与国内外商协会、投资咨询等机构的合作,聘请一批高水平招商顾问或招商大使,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大招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培育熟悉全球市场和国际惯例,熟悉跨国公司运作决策机制,通晓对外商务谈判,长于沟通、精于权衡的复合型招商人才,建立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的招商团队。(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工作,积极引入仲裁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仲裁办、市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各区县要明确外商投诉服务机构,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区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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