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党发〔2018〕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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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党发〔2018〕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法治措施、更有效的体制机制、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和更完善的系统治理,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法规标准不执行和执行不严格问题,着力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着力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加快建设“名城名都”、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政策法规基本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比2015年下降50%以上、50%以上、65%以上,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安全发展的产业结构与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层次明显提升,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完善党政领导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制订政府班子成员、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市、县两级党委要明确相关负责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与平安建设工作;政府要确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镇乡(街道)党委分管平安建设的副书记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与平安建设的融合。深化市、县两级安全生产“1+X”领导组织体系建设,规范运行,提升成效。市委、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每三年对县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四)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建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消除新出现的监督管理责任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同时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部门要健全本行业领域监管体制,分级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并与奖惩挂钩。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护技能。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一般行业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并由企业副职担任。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在高危行业推行风险公示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制。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实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责任告知制度。企业要加强对外包、外协单位和场所租赁单位的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大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作为协作配套的必备条件,推进协作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六)健全落实责任考核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科学设定差异化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开发园区,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安监局等部门对该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职尽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八)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监管执法力量配置要与本区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相适应。结合镇乡(街道)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统筹加强安监站(所)执法力量,优化结构,工作人员中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资格的不少于2名。深化安监站(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工作保障,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责任。明确市、县、乡三级安监机构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配备标准,按时配备到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轮训制度。注重选调综合素质较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领导岗位。落实国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的规定。

(九)加强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及时制订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重点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有效衔接。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制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十)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项目准入条件。坚持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完善预约办理、上门服务、回访评估机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健全企业“零上门”办理制度。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下放、委托、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一)深化监管执法机制创新。完善重点监管执法制度和“双随机”检查制度,推进差异化动态化监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日志管理制度和抄告制度。编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手册,提升监督检查规范化、有效性。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网上办理,全过程追溯。运用综合执法、委托执法、派驻执法和社会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条块结合,加强乡村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旅游休闲、福利养老、重点渔港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特殊时段监管执法管控机制,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申请强制执行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典型案例曝光。

(十二)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定,科学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责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事故前预防性行政处罚力度,对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

(十三)加强监管执法监督。建立完善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监管执法权。建立健全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四)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实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监管评估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深入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关闭退出,逐步淘汰职业病防治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主体责任。

(十五)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调查组与监委的协调沟通机制。健全事故提级调查、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挂牌督办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强化事故调查结论对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指导作用。事故调查报告应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工作机制。

四、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十六)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不同区域高风险行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格控制新增高风险行业功能区的设立。科学设置以危险化学品为代表的高风险行业的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的化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搬迁关闭。完善高风险行业产业配套和安全保障功能,推进安全管理一体化。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高风险行业投资门槛、最低规模、工艺路线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技术淘汰目录制度,制订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高风险行业领域“禁限控”目录。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风险产业转型升级。

(十七)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制订完善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和管控办法。各级政府每三年、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行业领域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区域、行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和重大风险清单,实行分级管控,落实管控责任,综合运用消除风险因素、降低风险等级的针对性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和信息报送制度。建设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重点企业应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全员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治理,落实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进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强化城市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动态管控。加快构建覆盖城市运行各个环节的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建筑幕墙、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的检测维护。加强轨道交通、跨海大桥、过江隧道、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事前审批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完善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行业和区域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整治。大力推进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到2019年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达到100%,到2020年乡道以上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达到100%。加强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和大型企业的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将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宁波港区等安全风险相对集中的区域打造成世界一流的安全发展示范区,将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成安全管理一体化示范园区,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油气管道、港区危险货物、“三场所三企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领域的安全整治及城乡危旧房治理、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综合整治、群租厂房、违法建筑拆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等。加快淘汰小化工、小电镀、小印染、小冶金、液氨冷冻渔船等落后产能,取缔涉渔“三无”船只。

五、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二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管理咨询、宣传教育、信息服务等多元化专业服务主体。建设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推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安全生产自律自管。督促高风险企业通过社会化服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引导投入机制。

(二十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应当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相挂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模式,保险机构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纳入巡查考核。安全监管、保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平台,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二)深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科学设置不良信息记录范围,完善“黑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定期警示曝光,并加大惩戒力度,做到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企业信誉评级、荣誉推荐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与企业项目投标、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融资利率、参保费率、财政奖补相挂钩,大力褒扬安全生产诚信企业。

(二十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内容。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培训网络化、仿真化,增强安全培训便捷性、针对性,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警示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广体验式、参与式、互动式宣教模式。综合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成人教育基地、企业培训资源等,到2020年,每个区县(市)不少于30%的镇乡(街道)设立公共安全宣教基地。建设一批示范性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村、安全文化社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营造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十四)推动基层共治共管。依托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延伸安全生产监管触角,形成基层共治共管合力,实现全覆盖、无盲区。推进安全生产网格与“一张网”融合,2018年上半年实现信息系统融合,2018年底前实现全面融合。加强网格员队伍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协查能力,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每个村(社区)要明确一名网格人员牵头安全生产协查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力量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党员干部、大中学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志愿活动,推进志愿活动进网格。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12350”举报专线与本地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五)加大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投入,适应本地重大风险防控的需要。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专项财政资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新型安全投融资服务体系,促进安全产业和制造业互动发展,积极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二十六)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的推广应用,大力开展“机器换人”,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中实施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提升安全性能。鼓励引导高风险行业和规上企业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和管理研究,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安全生产研究机构。结合新型智慧城市创建,加快“智慧监管”建设,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进信息集成共享,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提高安全生产精准、科学监管水平。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监控监测、分析评价等能力。

(二十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应急管理监管执法。危险化学品、港口、电力、钢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提高一线员工应急处置能力。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社会应急救援联动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技术比武,着力提升政府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八)健全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建立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衔接互补的高层次安全人才培养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和安全培训机构为基础,大力推动高技能安全人才培养。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校培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支持宁波安全工程学院建设应用型高层次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安全生产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和安全生产科研咨询服务基地,到2020年在校本科生不少于250名。建立安全生产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人才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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