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党办〔2018〕8号《宁波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12-18 14:21:36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党办〔2018〕8号





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宁波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精神,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按照中央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应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

(二)督促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和活动。

(三)重视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

(四)领导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深入推进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等各项创建工作,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并将其优先列入本地政府实事工程。

(二)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保证监管部门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日常检查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晰事权划分,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发挥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做强市场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从严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区县(市)、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基层执法装备、车辆配置等保障力度,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以全科网格为基础,强化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健全基层工作考核、责任落实、报酬激励等管理机制。

(五)搭建社会各方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平台。鼓励行业协会、信用评定机构、专家委员会、保险机构、认证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发挥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客观、理性、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探索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与政协协商食品安全工作的机制。

(六)构建高水平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和审评评价机构建设,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信守法环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落实联合惩戒制度,通过行政、法律和道德约束的结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

(八)推进“智慧监管”信息化工程,加大监管信息网络建设。推动实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全链条“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过程可控、责任可究”,提高监管科学化水平。

(九)打通信息壁垒,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食品主体数据信息库及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通,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及跟踪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一)制定完善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以食品安全引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市场监管平台建设等。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应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每年专题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和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本地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将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第八条  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各级政府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把综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客观公正”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

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失职失责、履职不力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同志对分管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优化监管队伍专业结构,明确打击食品犯罪机构、人员,加强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加快职业化检查员和检验检测专业队伍建设,解决人员职称评审和职务职级等问题,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将专项治理、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举报奖励、科普宣教、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类创建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及专业装备设施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优秀的区县(市)政府、市直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考核结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考核结果较差或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市直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相关领导干部该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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