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委办发〔2018〕20号《瑞安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12-18 14:59:00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瑞委办发〔2018〕20号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瑞安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精神,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根据中央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乡镇(街道)党(工)委责任


第四条  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明确一位党(工)委委员分管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每年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检查,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不少于1次,党(工)委分管负责人不少于2次。

第六条  督促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支持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第七条  协助纪律检查部门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重视和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

第九条  加强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理性认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



第十条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党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并将其优先列入本乡镇(街道)实事工程。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专题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每年至少带队调研或检查2次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调研和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作用,推动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乡镇(街道)食安办职能不得由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协助监管部门落实“四有两责”(“四有”是指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两责”是指日常检查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发挥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加强基层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第十五条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动乡镇(街道)食安办、市场监管所等机构的规范化,加强基层执法装备、车辆配置等保障力度,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以全科网格为基础,强化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健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考核、责任落实、报酬激励管理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搭建社会各方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平台。鼓励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发挥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客观、理性、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探索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与政协协商食品安全工作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优化食品安全协管队伍专业结构,明确打击食品犯罪机构、人员,加强协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构建高水平的技术支撑体系,切实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推进“智慧监管”信息化工程,加大监管信息网络建设。推动实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全链条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过程可控、责任可究,提高监管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条  推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及食品安全知识力度,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及跟踪评价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完善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以食品安全引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市场监管平台建设等。
 


第四章 部门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育、公安、农林、海洋渔业、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粮食、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监管漏洞和盲点。强化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市场准入、信息公示、抽样检验等主体责任,推动信用建设。

第二十四条  强化初级食用农产品综合治理,规范化肥、农药、兽(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

第二十六条  夯实基层基础,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力量,充实一线人员力量,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第五章 行业主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指导、督查职能,指导行业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日常自查。

第二十八条  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大型活动或食品展销会、商品交易会等临时性活动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做好食品准入审查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查处。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工作机制,将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市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奖励。

第三十三条  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相关领导干部该年度不得评先、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客观公正”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认真执行《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办法》,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失职失责、履责不力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瑞安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食安办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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