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5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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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7〕5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

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

绿道控制区,是指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控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本市绿道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绿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绿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市直管绿道的管理工作(市直管绿道的驿站和治安管理由属地负责);其它绿道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绿道的管理工作;其中对穿越森林公园的绿道设施由林业部门管理,穿越体育公园的绿道设施由体育部门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土、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市直管绿道(除驿站外)管养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其它绿道及市直管绿道中的驿站的管养费用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绿道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二章绿道规划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绿道总体规划,编制时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本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省绿道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确定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三章绿道建设

第十二条绿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七)自行车停放点、停放设施、停车导引牌等形成的自行车服务设施系统。

第十四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绿道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局报告绿道建设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接。

第十六条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并报市城管局归档,归档后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绿道管理

第十八条市城管局应当制定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核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开发下列项目:

(一)房地产、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等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

(二)油库及堆场等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三)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五)对环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危险品储藏运输、砍伐树木、捕猎、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垃圾填埋处理、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不得破坏绿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等。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城管局的意见。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按照不低于绿道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

自行车应按要求在划定的自行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临时停放需占用绿道的,必须在不影响绿道安全和自行车、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停放。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信息标识、指路标识、旅游标识、规章标识和警示标识等标牌。

第二十四条绿道管理部门应保证绿道使用安全,建立绿道设施定期安全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震、防山体滑坡、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绿道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提高绿道使用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绿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绿道禁止机动车辆(担负绿道管养保洁、治安巡查及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通行,如确有需要借道或穿越绿道的,需经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尽量避开人流量较多的时段,并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并限制机动车车速,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绿道严禁机动车辆(担负绿道管养保洁、治安巡查任务及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停放、占用。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骑行速度,避让行人;只允许步行的绿道,禁止自行车通行。

第二十六条市城管局制定绿道管理的考核方式与标准,并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章绿道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绿道开发利用应坚持生态优先、便民惠民原则,发挥绿道的环境改善功能、休闲游憩功能、经济带动功能,创建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引领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绿道沿线农业和生态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绿道开发利用宜采取公益性与盈利性相结合模式。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餐饮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绿道沿线提供自行车租赁、共享单车等便民服务,协助绿道管理部门维护好绿道正常秩序。

第二十九条绿道管理部门应积极应用信息化等手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绿道宣传方案,向公众宣传推广绿道。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绿道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倡导市民文明使用绿道,规范、有序停放自行车,深入推广绿色环保的出行理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时间至2022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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