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11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0:02

东府办〔2016〕1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

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市法制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规章实施满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

(五)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第六条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及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有关单位、行政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其中评估责任单位为规章实施部门的,应当征求市法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

第八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任单位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十条  对规章中的具体制度进行评估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立法后评估的,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评估工作有关信息,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方案、程序和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规章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由市法制部门组织评估的,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开展规章评估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并向市法制部门提交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协助开展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和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工作。

由规章实施部门进行评估的,市法制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规章实施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二)本部门依据规章负有的职责及履行相应职责的人、财、物配备情况;

(三)依据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情况;

(四)规章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问题;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规章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规章实施部门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

(六)规章要求制定的具体办法或配套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第十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评估结论,包括规章的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完善性、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执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规章修改、废止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拟修改、废止规章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依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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