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15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4:26

东府〔2018〕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等指导,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依法依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对具有长远性、全局性、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市实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依法推进,不断完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下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或者其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对于突发的重大事件,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的应急决策,可采取事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方式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拟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会商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拟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年度报告清单,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而根据实际确有需要增加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清单中的事项,决策承办或提出单位要履行相关决策的法定程序,并对相关报告文稿认真梳理,充分论证,做到理据完备,方案明晰,要点突出,经本单位细致审核与集体讨论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商相关重大决策的承办或提出单位,在该决策事项的计划酝酿阶段,于市政府以常务会议或其他方式进行该事项集体决策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必要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决策承办或提出单位集体讨论材料;


(六)对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还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资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或提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府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完善有关决策方案,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相关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可包括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决策方案的修改完善情况及后续工作的安排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明确操作规范,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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