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14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广深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4:27

东府〔2018〕14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广深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东莞市境内广深铁路及其周边各支线、联络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广深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所属行政区划:东莞市境内,线路起讫里程:K64+000至K123+500,距离:城市市区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备注:距离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堑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距离;高速铁路(含城际铁路)与普速铁路并行区段高速铁路侧铁路钱路安全保护区按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规定办理。


二、有关要求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东莞市辖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三)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我市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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