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10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4:35

东府办〔2018〕10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和有关党内法规、乐动体育ldsports5.0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园区、镇街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园区、镇街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园区、镇街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镇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园区、镇街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市统计局、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东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园区、镇街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园区、镇街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初稿并送市政府审议,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八条 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评价情况,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报告。生态文明年度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全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绿色发展指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市发改局、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园区、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园区、镇街。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7月底前完成。各园区、镇街政府应当对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和各实施部门。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绩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对照考核目标体系自评得分等。


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园区、镇街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参照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各园区、镇街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园区、镇街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园区、镇街,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园区、镇街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在东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成立评价考核工作组,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评价考核报告,报请市政府审定,工作组设在市发改局,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园区、镇街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园区、镇街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园区、镇街,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园区、镇街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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