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10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8〕10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等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包括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市重大预备项目)的产业类项目(不包含财政投资项目)。
第三条 预审批是指市重大项目用地在出让或流转阶段,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五个事项的审批,先出具预审批意见、加盖“预审批专用章”,待项目用地手续等法定前置条件完善并补齐相关资料后,再将预审批文件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的审批模式。
第四条 预审批分为全过程预审批和阶段性预审批。全过程预审批是指项目从立项批复后到施工许可全过程预审批;阶段性预审批是指项目从立项批复后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预审批。全过程预审批,先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等预审批文件,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预审批文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审批文件。
第五条 预审批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市重大办统筹,市住建、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预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和容缺受理,在施工许可前,市住建、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将用地许可作为审批前置条件。预审批除核心材料之外,其他材料可以容缺,项目单位在获得正式审批文件前提交即可。
第七条 环境影响、风险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交通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各类专业评价工作在预审批过程中同步开展,作为相关预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在预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前完成。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办应牵头协调市住建、规划、国土、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精简便利原则,明确提出非核心材料清单,并对外公开。
第九条 申请开展预审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经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三)项目土地征用或农转材料已经市国土局审查通过。
第十条 预审批实行自愿原则,项目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预审批,应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或附件2),向市政务服务办提交核心审批资料,并就风险承担、费用缴交、资料补齐等事项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办收到预审批申请后,应当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形式审查,核心资料完备的,立即受理,出具预审批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非核心材料;核心资料不齐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后再受理。
第十二条 相关审批部门受理预审批申请后,市政务服务办应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预审批。需要公示和听证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进行预公示和预听证。公示和听证内容无重大变化的,审批部门可直接将预审批文件转换成正式审批文件,不用再举行公示和听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项目合法用地审批文件且项目满足法定前置条件后,可向市政务服务办申请启动预审批文件转换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应协调审批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预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申请人在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前,应当缴清相关税费,补齐非核心材料。
第十四条 在预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重大办协调市政务服务办和审批部门中止预审批程序或预审批文件转换工作:
(一)土地出让阶段,申请人最终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请人、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被取消市重大项目资格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核心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申请人撤回预审批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预审批规定,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建设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核心材料质量,认真履行承诺,自愿承担风险,以及预审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
第十六条 由市政务服务办建立代办员制度,对每一个预审批项目,做到专人领办、协调督办、全程跟办。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办理预审批事项,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部门首席代表负责制等制度,第一时间完成预审批和文件转换工作。
第十八条 加大信用管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预审批资格,由市政务服务办公开通报,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办和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服务职责,态度粗暴、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办、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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