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9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6:30

东府办〔2018〕9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优质项目补助、事后奖励两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计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配套、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宣传推广项目。


(一)重大旅游项目:符合国家、省旅游产业政策和东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示范性优质旅游项目;


(二)旅游公共服务配套:包括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


(三)旅游品牌创建:包括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产业融合旅游品牌、星级饭店品牌;


(四)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包括客源地旅游营销推介、重大旅游展会参展、城市旅游形象宣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


(三)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


(四)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扶持标准和条件


(一)重大旅游项目补助


建设审批文件齐全,投资额度不低于5亿元的新建成旅游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建设补助。


投资金额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旅游项目,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支持,补助金额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旅游厕所补助


在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街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新建或改扩建旅游厕所,新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验收标准的,每座给予10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验收标准的,每座给予5万元补助。


(三)旅游品牌奖励


1.全域旅游示范区: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国家A级旅游景区: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旅游度假区: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产业融合旅游品牌:成功创建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生态、体育、教育、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旅游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奖励50万元,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奖励30万元,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奖励10万元。


5.星级饭店品牌奖励:对新评定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


(四)旅游宣传推广项目补助


1.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在东莞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东莞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它旅游营销推介,赴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活动规模达12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和专业旅游媒体达20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赴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活动规模达到15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达到20家,按照推介活动总费用2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旅游展会参展: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主要客源地举办的旅游交易展会,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3.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宣传项目


(1)在市外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介,有助于提升东莞城市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总费用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在市内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介,有助于提升东莞城市旅游形象,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40万以上的,按照宣传总费用的1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经批准在市内外大型户外广告(包括新媒体载体)上进行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50万元以上,按照广告宣传总费用的20%予以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根据已获奖励情况补足差额部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定期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当年度受理上一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有关申报表格和资料。


(二)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扶持申请。


(三)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园区、镇(街)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后,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一)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各园区、镇(街)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盖章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申报项目及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


(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重大旅游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由专业第三方开展预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审查依据供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考。


(五)经审查评定,拟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核。


(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形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纳入次年的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属地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单个项目获扶持资金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园区、镇(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专项资金或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




申报专项资金。违法乐动体育ldsports5.0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期间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再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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