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10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6:34


东府办〔2018〕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


(一)社会民生事业类。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五大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五大重点领域,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十大新兴产业,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80万元/亩。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


(四)城市更新类。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的优质产业项目,以及市政府明确支持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等,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


(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


(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设在市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市重大项目工作调研,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建议,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建设管理市重大项目预选库,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提出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三)落实市领导挂钩督导市重大项目制度,协助制定督导方案,实行动态调整;


(四)统筹推进市重大项目进度,协调项目规划、用地、环保等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加快建设,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牵头落实省市领导和领导小组关于市重大项目工作的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六)跟踪监测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按月分析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七)牵头组织开展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规划、国土、林业、海洋渔业、住建、水务、交通、财政、环保、招商等部门,以及各园区、镇街分别按职能负责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相应机构、人员和经费,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管理效能,强化重大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征地拆迁等属地责任,共同推动市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预选库。依托东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制定年度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市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已经开工或者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市重大预备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项目预选库中产生,市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预备项目中产生。


第八条 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由市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申报市重大预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市重大项目预选库;(二)项目已初步确定用地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项目建议书已批复(财政投资类);(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产业发展类),明确初步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等;(五)完成控规调整(城市更新类);(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市重大预备项目,当年具备开工条件;(二)项目已完成立项,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项目核准(备案),财政投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已确定用地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项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类),明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水平、税收贡献和履约保障方面的约束性条款等指标;(五)项目已完成供地(城市更新类);(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加强产业类重大项目管理,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产业发展类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重大项目准入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年度市重大预备项目计划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由市重大办出身并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当年1月前公布。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市重大项目计划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必要时适时调整,需调整的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市重大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条件的优质产业项目原则上申报省重点项目,最大程度争取省奖励指标;确实无法由省奖励指标解决的,属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的优先解决,其他产业项目以项目评估结果及前期工作情况为依据,按项目质量高低依次由市统筹指标解决。


第十三条 未能由省、市解决用地指标的项目,由属地园区、镇街通过盘活存量用地、“三旧改造”奖励指标或购买复垦指标等方式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加强重大项目征地报批工作,各园区、镇街是用地报批材料组织的责任主体,重大项目计划及预分配用地指标下达后,各园区、镇街应在3个月内上报征地报批材料,未按时完成的,预分配的用地指标原则上由市收回调整使用,建设项目调整为预备项目。征地报批征求意见阶段,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小组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回复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重大项目征地缴费工作。征地方案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国土部门新增有偿使用费通知单后8个工作日内协助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国土部门在缴交相关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出具征地批复。


第十六条 加强重大项目征地实施工作,取得征地批复后,各园区、镇街要及时做好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及缴交耕地占用税等征地实施工作。完成征地实施工作后,市国土部门尽快出具建设用地批复。


第十七条 加快重大项目供地工作。对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重大项目,征地报批材料可与土地出让方案同步递交,同步审查;原则上在出让方案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供地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供地的,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调整使用。对其它方式供地的,原则上在出让方案批准后1个月内完成供地。


第十八条 创新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涉及公开出让的宗地,在委托交易时可设置“竞买人所运营项目须为‘列入东莞市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的交易条件。探索试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或者完工达产后经后评价认定合格及符合相关要求的,产业用地可依法协议出让给投资企业。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我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环保排放指标与项目质量挂钩,对产业类重大项目,环保排放指标由市统筹,以项目评估结果及前期工作情况为依据,按项目质量依次安排环保排放指标,确保优质重大项目排放指标需求。


第二十条 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市发改、财政部门在制定实施年度财政投资基建项目预算计划时,应优先满足重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社会投资类重大项目融资,开展重大项目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向重大项目放款,经认定为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的,可享受《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内,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子女有入读公办学校需求的,项目所属园区、镇街应优先安排学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施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出让阶段同步实施预审批,各审批部门预先办理施工前有关审批事项并加盖预审批专用章。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市政务服务办协调各审批部门转盖正式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各审批部门实行“科长服务制”,做到“马上就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在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各审批部门先出具前置审批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方便项目加快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小围合”机制。各镇街(园区)及市规划、国土、环保、住建部门应成立重大办,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项目问题进行会商处置。对重要问题,由市重大办牵头,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大项目批后监管,各审批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善“绿色通道”审批的后续手续,并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划实施,确需调整控规的,市规划部门优先开展省市重大项目技术审查,大幅压缩控规调整审批时限,原则上省市重大项目控规调整符合技术要求的,控规调整总体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月。支持重大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1个项目指定1名代办员,全程跟踪代办项目审批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落实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月一检查,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第三十条 实行市领导挂钩督导重大项目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推进存在问题的重大项目,由市领导按分工实行挂钩督导,并视问题情况按月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办牵头,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开展现场巡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强化问题三级协调机制,提升服务保障会议质量,全面加强我市重大项目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能力,有效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三条 以问题为中心,从问题收集、分类处理、督查督办、办结归档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项目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月一通报,对年度重大预备项目,通报重要节点审批进展情况;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通报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衔接重大项目与全市投资项目库,对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及时纳入全市投资项目库;暂未开工不符合入库条件的重大项目,开工后第一时间入库,确保重大项目数据的真实。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将真实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验收和移交,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将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全市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重大办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工作考核,分别对市重大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个人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先进项目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排名后三位的建设管理单位和重大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重大项目退出机制,年度重大预备项目两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不到60%的,无特殊原因的,取消重大项目资格;已开工的单一重大产业项目,五年内仍未完工的,原则上取消重大项目资格。


第四十条 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后续监督和约束,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由属地园区、镇街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照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规模、产出效益、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报市招商主管部门审核后,评价结果作为落实相关招商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的项目投资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省批准的市属省重点项目、经认定的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经认定的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同时废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9857.html

本文关键词: 东莞市, 东府, 东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