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12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6:38




东府〔2018〕12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厨废弃物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专项试点整治范围为石龙镇、虎门镇、中堂镇、望牛墩镇、麻涌镇、石碣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厚街镇、沙田镇,主要整治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试点整治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


二、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产生的台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配合所在镇食药监部门检查台账。


三、产生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将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交由获得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单位统一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其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三)不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餐厨废弃物(含废弃油脂)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五、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如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注: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政府牵头会同城管、公安、商务、环保、农业、食药监等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暴力阻碍、抗拒正常执法活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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