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11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东府〔2018〕11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二、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全市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以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一)沙角电厂群应按省、市要求逐步关停全部10台燃煤机组。
(二)东莞三联热电煤电机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四)集中供热项目覆盖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于集中供热建成三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9月30日)拆除。
(五)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七、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基准氧含量按3.5%执行)。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清洁能源,根据《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标准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4〕23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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