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7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8:11

东府办〔2018〕7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东莞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5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园区、镇(街)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清理;由多个机构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机构职能的,由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机构意见。各组织实施机构或牵头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园区、镇(街)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如认为市级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同时公开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清理标准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


(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


(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


(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


(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自查


各部门、园区、镇(街)要按照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园区、镇(街)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园区、镇(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于2018年8月25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自查表(附件1、2、3,包括PDF盖章版和excel版)报送市发改局(OA邮箱:发展和改革局体改法规科)。清理自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园区、镇(街)在报送清理自查意见时,如此前已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落实《意见》部署而被修改或废止的,请一并填报。


(二)征求意见


市发改局对各部门的清理自查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转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于9月5日前将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及被征求意见部门反馈意见连同初步处理建议提交市法制局。


(三)统一审查


市法制局会同市发改局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意见进行审查,于9月15日前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结果由市法制局按程序办理。园区、镇(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程序报市法制局备案。


(四)总结上报


市发改局会同市法制局于9月25日前,将我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法制办。


五、清理要求


各部门、园区、镇(街)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对现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建立长效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开展动态清理。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市发改局、市法制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自查意见表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意见表


                   3.市政府部门、园区、镇(街)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意见表

           4.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5.市政府及其部门、园区、镇(街)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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