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8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8:25

东府办〔2018〕8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

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推动东莞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鼓励我市拟上市、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力度


(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二)上市、全国股转系统首次融资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在省专项资金政策有效期内,对在境内申请上市、或在规定期间内经广东证监局辅导

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规定期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对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二、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成本负担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三、妥善解决企业产权规范问题


主动引导上市后备企业及早规范、明晰房产、土地产权,为企业成功上市打下坚实基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同等享受《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管理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384号)(对申请企业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权补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补办〔2017〕5号)的有关政策:


(一)加快完善用地产权手续。支持补办供地手续。制造业企业自有或收购的工业厂房,土地产权手续不完善的,先纳入补办备案台账,再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对经认定属于2006年8月31日前已建成的,在依法完善征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供地手续。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上市后备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工业用地,可按照《关于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285号)的规定,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至上市后备企业。(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补办办)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自建房屋或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获得的厂房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的(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经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账范围、并符合新修订的已建房屋补办政策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按照对应的权利类型提交相关资料,补办不动产产权手续。安排专人对有产权补办需求的企业进行产权补办辅导,在企业申请补办前,先行对其现有的证件资料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补办政策要求的,再由企业提出补办申请,开通补办“绿色通道”,由专人专门跟踪,协调市镇相关部门,加快速度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部门:市补办办、补办办成员单位)


四、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一)支持上市公司加大在本市投资或并购市外及境外企业并引入本市,通过“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工业地产”模式,整合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资源,进而形成本市的若干产业集群。鼓励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政府产业投资母基金、并购母基金等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各类基金。(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二)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符合《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41号)条件要求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上市公司发展总部经济


大力扶持实力较强、总部经济特点明显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突出制造业特色,以现代产业发展为导向,鼓励重点发展产业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引导鼓励本市上市公司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积极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六、鼓励上市公司增资扩产


鼓励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项目申报市重大项目,将申报主体列为项目综合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纳入重大项目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享受审批“绿色通道”“代办制”“科长服务制”等政策,强化问题协调督办,各审批部门提供特别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打造良好服务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东莞且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公司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相关人员奖励等用途;对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要求退还此项奖励。(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八、保证企业项目用地需求


(一)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后备企业,同等享受《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管理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384号)(对申请企业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部经济用地项目产权分割暂行办法》(东倍增〔2017〕1号)的有关政策,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进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补办办)


(二)创新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的土地供应模式。整合现有土地资源,设立若干个“上市公司总部产业园”,集中解决拟上市企业用地需求,吸引优质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落户东莞。研究完善“上市公司总部产业园”的招商引资条件,对已经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适当降低在土地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准入要求。(责任部门:各园区、镇街,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补办办)


九、完善企业高端人才招引机制


(一)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政策申报条件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


(二)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5年内保荐2家东莞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8〕2号)相关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东莞市特色人才,经认定成为我市特色人才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


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建立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市领导挂点的长效服务机制。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分层管理制度,优先解决发展潜力较大、上市进程较快、需求较为迫切企业的问题,确保有限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上市后备企业,或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或上市后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的,经初步核实后,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填报相关申请表格,报市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示后,转有关部门按批示办理,特殊问题需要召开会议的,以协调会等方式予以研究解决。(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政府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办事优先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并在办事大厅为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加快工作进度。(责任部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深化与上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上级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等各交易(场)所的合作,联同我市已合作发起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组建专家顾问团队走访服务企业,定期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搭建拟上市企业与投资机构的交流路演平台,全力营造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四)建立本地创投机构与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资本联动增益机制。联合本地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围绕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发展需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完善投贷联动机制,通过股权投资、信贷支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等综合金融方案帮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快速发展、做大做强。(责任部门:市金控集团、市科创金融集团)


(五)提升金融集聚区、中介机构服务水平。高标准建设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区,打造集企业孵化培育、投融资服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平台。积极吸引、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知名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优质服务。(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各有关园区、镇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已享受我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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