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8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38:29

东府办〔2018〕8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审批部门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事项审批的,适用于本办法。


实施主体包括市级审批部门以及承接市级审批权限的园区或镇级部门。


第四条 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于技术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审查类审批事项,实施程序性审查或直接备案。其他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通过制定清单明确并缩小审批项目范围,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内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范围,由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明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各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实体审批大厅和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上公开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以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事项申请审批所具备的条件;


(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事项准予审批应当具备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及相关材料信息;


(五)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应当按操作细则要求填写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知晓全部告知内容、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且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自身能够满足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全部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所需要的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告知承诺书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并递交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通过后生效。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事项,由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双签章”并递交审批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操作细则要求,如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九条 审批部门收到按要求进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收件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件或予以备案。


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收件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条 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应当在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申请人所承诺内容进行检查的时间要求并按时完成。审批部门要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规范监管操作流程,实施事项监管清单化管理。


各审批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线上监管、检验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可按照区域、行业、经营规模等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检查对象的20%。


各审批部门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核查情况表、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记录材料,及时送达至申请人,并做好整理和电子化归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审批决定作出后,审批部门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事项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东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视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二)一定周期内或无限期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三)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率和力度;


(四)从严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事项审批;


(五)向社会或在行业内进行曝光、警告或通报批评;


(六)限制市场准入,禁止中介超市的进驻或使用;


(七)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九)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级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各审批部门定期发布“红黑名单”和项目联合惩戒信息,加强对申请人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披露。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发现因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由申请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修改事项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选择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的事项,应当最大限度实施容缺审批。具体由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容缺受理审查指南及相关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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