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6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8〕6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争取更多高端创新资源和要素聚集东莞,构建良好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以下简称“走廊创新项目”)作为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两核三带多节点”规划布局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认定和立项或我市重点支持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等,着重支持《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走廊创新项目库每年认定(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走廊创新项目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市财政性资金优先立项支持、享受相关部门绿色通道待遇、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等扶持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走廊创新项目库由市推进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园区、镇(街)协同推进走廊创新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建立和管理走廊创新项目库,包括组织入库、跟踪实施、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走廊创新项目的支持鼓励政策,争取国家、省、市、园区、镇(街)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会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有关部门、园区、镇(街)按照走廊创新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项目建设实施的跟进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入库范围
第八条 走廊创新项目库入库范围包括:
(一)国家、省、市认定或立项的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二)国家、省、市认定或立项的科技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平台等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三)国家、省、市认定或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应用型研发项目、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
(四)各部门、园区、镇(街)推荐的重大研发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重大科技产业项目。
第九条 走廊创新项目库的入库方式分两种形式,一是优先入库,对于国家、省、市立项支持的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优先纳入项目库;二是推荐入库,每年由市有关部门、园区、镇(街)推荐,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择优推荐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 入库标准
第十条 走廊创新项目库入库主要标准:
(一)国家、省、市已认定或立项的项目。相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重大科技项目必须具备相对稳定的管理团队,建设和运营工作处于正常良好状态,仍处于实施期内,项目总投入达1500万元(含)以上或国家、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
(二)各部门、园区、镇(街)推荐的重大创新项目。项目应具备科技创新要素,对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属于区域的重点培育发展产业。计划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或计划总投入1500万元以上且园区、镇(街)投入300万元以上。其中:
1. 重大研发服务平台项目: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及研发基础设施、设备,承担主体上年度研发开发经费支出占全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10%;研发平台项目涉及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科研人员10人以上。
2. 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项目: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且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3. 重大科技产业项目:新签约、启动建设的科技产业项目应具备研发机构、研发团队、核心专利等科技创新要素;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对我市重点产业提升发展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
第五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走廊创新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部门、园区、镇(街)梳理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推荐入库——领导小组审定入库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提交《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入库申请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各部门、园区、镇(街)须对其上报的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走廊创新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和滚动更新,市科学技术局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项目库的更新。项目发生重要信息变更时,负责部门、园区、镇(街)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不定期会议制度,及时分析走廊创新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走廊创新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园区、镇(街)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每个项目承担单位配备一名信息员,负责报送进展信息、统计数据、沟通情况等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各部门、园区、镇(街)按季度、年度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当季度末月结束后10日内,综合汇报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意见和时间节点。每年1月,全面总结上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走廊创新项目享有市重大项目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同等待遇。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一律采取“并联审批、快审快办、限时办结”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的办理。
第十八条 走廊创新项目享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支持政策,在市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中优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
第十九条 各园区、镇(街)根据属地对辖区内走廊创新项目按照“五个一”(即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条龙服务、一个月检查)的工作机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推进走廊创新项目建设。
第七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季度汇总走廊创新项目进展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园区、镇(街)通报,并对抓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出库机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不再具备入库条件或因建设条件无法落实、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从项目库中移出;已通过验收或建设完成的走廊创新项目,每年年底从项目库中移出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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