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7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东府办〔2018〕7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粤科高字〔2017〕129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东莞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的会议精神,紧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打造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重大机遇,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和高新技术产业“四链融合”为手段,努力把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优势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势,向创新型一线城市挺进,为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贡献力量、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持续增长。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6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累计达到50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5家。
——高新技术企业质量大幅提高。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值达到6%,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达到80%,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00件。
——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到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40%,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0%。
三、政策措施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技术、人才、教育、土地、资本、服务等要素资源的供给,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
(一)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队伍
1.鼓励申报认定。积极发动全市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推动培育入库。积极推荐一批初步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争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支持,推动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树立高新技术企业标杆企业
1.评定明星企业。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成长能力等,评定一批高新技术明星企业,实行市镇挂点服务,集聚社会资源加速推动高新技术明星企业做大做强,每年组织高新技术明星企业负责人外出培训学习,提升管理水平。推荐一批成长性高、爆发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独角兽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人才用房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商务局、松山湖管委会、市府金融工作局)
2.首次晋级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可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实施倍增计划。大力实施东莞市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探索将“倍增计划”比较成熟的优惠政策推广到优质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倍增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
1.支持建设研发机构。强化技术要素供给,大力支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科协)
2.培养引进创新人才。强化人才要素供给,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落实《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的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人才申报产业创新人才奖,市财政按个人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的对接,鼓励联合培养引进名校研究生。支持有条件的园区、镇(街道)按照“政府统筹、定向销售、公开透明”原则,建设科技人才公寓,限价定向供应给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园区、镇(街道)〕
3.保障义务教育需求。强化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3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入学指标,各园区、镇(街道)在安排学位时优先保障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4.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强化土地资源供给,各园区、镇(街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完善时要将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将高新技术企业优质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管理,参照重大项目用地机制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园区、镇(街道)〕
5.支持兼并重组。强化资本要素供给,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兼并重组,促进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细分行业、功能产品和特色市场中的企业小巨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倍增办)
6.提升国际化能力。强化国际科技资源供给,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开放型创新模式,通过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境外并购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等方式,介入国际研发分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海外创新中心,经认定后市财政给予每个中心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四链融合
1.搭建产业链条
(1)优选重点产业。结合我市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方向,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规划研究,确定我市未来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梳理产业链条,制作产业地理分布信息系统和产业技术路线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补强核心环节。针对我市产业链的关键缺失环节引进一批优质、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定向招引,扶持壮大一批本土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2.部署创新链条
(1)加强基础研究。支持东莞理工学院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重点提升我市各高校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生物医学等与产业契合程度高的学科建设水平,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进驻大学创新城,鼓励进驻机构加强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松山湖管委会、东莞理工学院)
(2)支持基础应用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产业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和前沿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最高20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设立研发准备金的企业给予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加强创新载体建设。优化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链条建设,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水平孵化器,鼓励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专业孵化载体。加快规划建设东莞中子科学城,推动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东莞材料基因高等理工研究院、东莞先进光纤应用技术研究院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社会资源投资建设科技产业园区、科技特色小镇,推动有条件的综合性园区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开发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市三旧办)
(4)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搭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相互转化的成果展示平台和科技众包平台,落实市财政资金出资组建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和定价机制,做好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加快培养一批熟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流程的技术经纪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通过研发获得国内、欧美日发明专利和PCT境外发明专利,对在专利运用、管理、保护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鼓励产业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和共享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6)创新政府采购。建立完善以促进技术创新为目的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购买机制。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试行办法》(粤财教〔2015〕91号)的有关规定,以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方式推动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鼓励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地高新技术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采购单位)
3.完善资金链条
(1)引导研发投入。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落实《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提升至75%。持续优化办理程序,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服务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发放和兑现创新券资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2)推动股权投资。引导国内优秀的创投机构与母基金共同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创新创业企业等。发挥《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9号)的作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在我市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或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引导信贷投放。落实《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号),充分发挥市科技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作用,鼓励试点银行开展科技贷款产品创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驻莞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或改造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型金融产品。争取省市联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降低银行对科技担保贷款的风险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
(4)推动企业上市。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的筛选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数据库,实施分类指导、动态监测。搭建高新技术企业资本上市专业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具有创业孵化、评估咨询、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功能的服务资源池。落实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
4.配套政策链条
(1)完善扶持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的扶持政策,共同开展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研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人才办、市税务局、各园区、镇(街道)〕
(2)制订一业一策。出台针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专项扶持政策,通过“一业一策”,加快产业创新要素的集聚,支撑全市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园区、镇(街道)根据自身情况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的专项政策,推动一个园区、镇(街道)形成一个以上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格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各园区、镇(街道)〕
四、行动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加强部门协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联系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作为联系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联系会议,参加成员包括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人才办等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全市各园区、镇(街道)。
2.加强市镇联动。加强基层科技工作力量,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相关工作,提高工作的业务水平,保障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切实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开展。各园区、镇(街道)制定出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的专项政策应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加大投入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积极落实市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的投入,争取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入库企业的各项资金支持。研究出台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本行动计划中所提及的财政资助政策具体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加大社会投入。完善以“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大投入,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环境。
(三)加强动态管理
1.强化属地管理。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属地管理责任,各园区、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及时发现和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在日常经营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协助解决与本辖区内相关的企业问题,完成省、市交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
2.强化运行监管。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和季度调查表,连续两个季度未按要求填报季度调查表的,取消当年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相关财政资助资格。依托专业服务机构,提升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线上服务平台、东莞市创新地图、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运营监测数据库等功能,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形势分析,形成相关的评估分析报告。
(四)提升服务质量
1.提升协会服务。支持各类行业协会、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咨询培训、调查研究、企业交流等服务,充分发挥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行业委员会和服务委员会的作用,打造成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服务平台。
2.提升中介服务。进一步规范科技中介服务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和失信、不合格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水平和质量。
(五)严格督查考核
1.落实分工责任。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培育发展双目标导向,各部门、园区、镇(街道)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年度目标和分工安排,明确实施计划、进度节点,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2.落实督查考核。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内容,作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宣传推介
1.开展政策宣讲。组织各种宣传培训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入库企业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企业了解申报流程,提高申报的积极性。
2.开展典型宣传。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情况的宣传报道,树立一批企业与企业家典型,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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