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9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东府〔2018〕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 |
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市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2 |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 |
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市保密局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3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
市司法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5年第94号) |
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 |
4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第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审批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6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
7 |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超过70周岁)的身体健康证明 |
无 |
市国土局 |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发〔2014〕8号)第七条 |
医疗机构 |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70周岁申请测绘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9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市住建局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10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测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
市农业局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开展产品复核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饲料检测机构开展复核检测服务 |
11 |
举办外国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资金证明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五条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12 |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1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14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1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 |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
|
1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食药监局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审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
市海洋渔业局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
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19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市海洋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20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市海洋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21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市人防办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22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市公安消防局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 |
具有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的单位 |
不再要求工程申报方提供经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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