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42:24


东府〔2018〕7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

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措施



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东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持续转型升级的基本方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下称“广东外资十条”)的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对优质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竞争力,继续发挥外资对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参与我市智能制造关键领域突破,加快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终端等智能制造产业,补强芯片、高端显示屏等智能制造关键环节配套,推进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引领智能制造产业链升级。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二)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在新材料、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的投资,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化发展,构建更加均衡、多元的开放型经济产业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三)鼓励外商投资积极推进科技研发、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外包、会展与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提高我市服务业投资的比重。用好CEPA政策,全方位加强与港澳服务业的先行对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二、强化实际外资财政奖励


(四)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落实省财政最高1亿元奖励政策,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未获省财政资助的,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资助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年最高扶持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五)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项目除外,下同)、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扶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年度以股权出资进行增资达3000万美元以上),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按照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且不高于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强化优质项目用地保障


(九)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十)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差别化低价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制造业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四、强化企业研发创新扶持


(十一)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十三)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五、强化金融业态服务支持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向新兴金融业态,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兴金融服务链条,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五)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做大做强政府产业投资母基金、产业并购基金,优先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科技金融集团)


六、强化多元招商渠道建设


(十七)以欧美、日韩等先进经济体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科学布点和加快建设东莞驻海外经贸办事处,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派领导干部赴海外开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物色全球投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研究和咨询机构等重点产业服务机构和重点产业园区,建立全市招商引资合作机构库,聚焦投资、贸易、物流、会展等重点合作领域,借助其海外布点资源,定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城市招商推广。(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


(十九)积极加强与国家、省、港澳投资促进机构等合作联系,联合相关行业商协会,结合各镇街(园区)特色产业,定期举办精准化产业招商活动,有针对性地引进适合东莞产业结构发展、关联带动作用大、科技创新能力强、效益较高的项目。〔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七、强化公平竞争环境创造


(二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东莞外商投资年度报告》,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审批少、流程优、体制顺、机制活、效率高、服务好的投资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内外资差别待遇。(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二十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在东莞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省市各类奖项评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八、强化利用外资工作激励


(二十三)对完成年度实际外资任务的镇街(园区),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二十四)对完成年度实际外资目标的镇街(园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当年市实际外资年度目标镇街(园区),由市主要领导约谈镇街(园区)主要领导。(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五)建立利用外资综合评价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镇街(园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并实行单列考核。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委组织部)


九、强化各级扶持政策落实


(二十六)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吸收外资各项部署,由市商务局牵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广东外资十条”逐一落实扶持措施;积极借助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将“广东外资十条”向在莞外资企业及其海外总部进行宣讲解读。完善“外资企业惠企服务平台”,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用好“广东外资十条”,跟踪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在落实扶持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编制《东莞市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解读白皮书》,汇编并向外商解读我市有关扶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最新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开放型经济发展各项扶持,确保对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对产业带动性特别强,属于“高、精、尖”,对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优先享受由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设立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配套,对其资金支持、人才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支持。(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


十、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


(二十九)落实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主体责任,坚持高层推动对外开放,集中研究解决外商洽谈、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企业总部登门招商”系列活动,每年由市镇领导带队拜访在莞投资企业海内外总部不少于100家,建立高层直接沟通机制,争取总部资源向东莞倾斜,不断增资扩产。〔牵头单位:市招商创新办、市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三十)完善并加快推进园区统筹组团发展制度,建立片区招商引资利益共享和项目流转机制,按照“统一品牌、统一组织协调、统一产业布局、统一产业政策、统一招商和服务标准”的原则开展对外招商推介,实现片区招商工作从“各自为政”向“共谋共建”转变。(牵头单位:各园区)


附 则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说明的除外。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莞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在莞纳税义务的企业。


本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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