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6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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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8〕6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东莞市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位不足、结构失衡和品牌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问题,推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主动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日益增长等新要求,新建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确保满足常住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消除大班额。到2020年,全市在2016年的基础上新增幼儿园202所,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99.8%,各园区、镇(街)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占比达30%、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每个园区、镇(街)至少办有2所镇办公办幼儿园;全市在2016年的基础上新增小学47所、初中18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毛入学率100%,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含在民办学校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


到2020年,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97%,每个园区、镇(街)至少有1所市一级以上镇办公办幼儿园;组建30个教育集团,培育100所品牌学校;形成覆盖义务教育全部年段、学科、章节重点知识点的慕课教育资源,优课微课等慕课教育资源总量达5.5万节。


二、主要措施


(一)增加学位供给,满足入学需求


1.测算学位需求。加强全市学龄人口预测和学位需求测算,按城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5个、95个、40个的标准要求,统筹考虑全市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结构变化、计生政策调整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科学预测全市常住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位需求测算工作。各园区、镇(街)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和当地教育资源现状,对新增学位需求和缺口情况分年度、分学段测算,列出需求清单;探索建立园区、镇(街)提前5年预测学位需求、提前3年规划学位建设、提前1年落实学位供给的“531”学位动态供需协调机制。


2.编制建设规划。出台《东莞市园区、镇(街)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园区、镇(街)做好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园区、镇(街)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文件要求,科学编制未来5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以园区、镇(街)为单位编制,做到一园区(镇街)一规划,经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按规定时间报市政府批准。


3.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教育经费,将符合条件的学校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建设按规划实施。研究制定由市财政对园区、镇(街)新建公办中小学校的补助政策。各园区、镇(街)要根据新增公办学位情况,健全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确保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创新建设经费筹集方式,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助学,多形式多渠道推进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独立捐建或联合捐建教育设施,支持社会力量独立创设或联合创设教育基金、资金。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捐赠支出,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会力量出资、捐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可以出资、捐资人名义命名校内设施和项目,可建立相应的个人纪念设施,可优先吸纳出资、捐资人或其代表成为学校理事会成员。对出资、捐资办学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4.落实教育用地。各园区、镇(街)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法定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动态分析并科学测算区域内教育设施用地的供需状况,合理预留教育设施发展空间资源,确保学校建设用地需要。严格落实《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按标准足额预留城镇新建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教育设施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审批。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进一步完善教育用地监管制度,对已批规划明确的教育用地,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规划或处置用地;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须先征得市教育、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本着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于新建扩建中小学校,适当调整用地标准;对于城市更新连片改造的项目,通过区别不同区域提出学校生均建设用地要求、对落实配套教育设施的适当调高改造项目容积率等,鼓励园区、镇(街)或开发商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由园区、镇(街)通过协议有偿使用,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于园区、镇(街)扩建学校中存在的历史存留问题,按市补办程序加快补办手续。继续实施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全市统筹。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新增的用地指标、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建挂钩等节余的指标优先用于学校建设用地。支持利用现有学校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中小学教育设施,对学校周边长期闲置或待开发土地,要优先规划为学校增容预留用地,并实行教育用地储备制度,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限期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进行储备管理。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求。对纳入建设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依法做好确权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对租赁集体物业办学到期的,通过协商、协议等方式收归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社会资本、股权注入等途径实现公益普惠发展。


5.加快建设进度。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规划建设学校如期建成交付使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113号),办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并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园区、镇(街)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园区、镇(街)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要优化学校建设项目选址,加快推进征地报批和立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市重大项目,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二)提高办学水平,扩充优质资源


6.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学前教育课程游戏化建设,抓好试点幼儿园,以点带面提升幼儿园的课程建设能力和教师的课程实施水平。推进特殊教育的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试点工作,加强个案跟踪与指导,提高融合教育水平。推进中小学课程建设,引导学校开发、开设特色课程,丰富、完善学校课程体系,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选择性和吸引力。加强中小学学科德育,充分挖掘利用乡土文化资源,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培养学生良好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强化实践育人导向,整合利用校内校外教学条件,推动中小学综合实践课程的落地实施。推进中小学国际理解教育和创客教育,打造地方教育特色。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要求,逐步推进选课走班工作,加强生涯规划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多元发展。贯彻东莞“慧教育”发展战略,加快“智慧课堂”建设,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智慧,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强化学生核心素养的培养。落实以校为本教科研制度,完善教科研机构,提升教科研智库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教科研在课程教学改革中的专业指导作用。


7.培育一批品牌学校。选取并培育一批办学基础好、办学成效突出、社会口碑好的学校,促进内涵式发展,推动优质特色办学,树立学校教育品牌。到2020年底培育100所品牌学校。发挥品牌学校示范效应,全面提升我市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声誉。


8.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建立市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台《东莞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民办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市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在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委托管理、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奖补、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师资培训、从教津贴等方面扶持民办学校发展。鼓励各园区、镇(街)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制定《东莞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对全市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补偿或奖励办法,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给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特别是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全员购买社保,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待遇。完善民办学校章程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制度。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第三方审计制度及公示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9.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积极稳妥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校长选拔、职级晋升、职级工资等配套制度,完善校长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加强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建设,提升市教师进修学校承载培训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更好地为区域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根据不同学科、不同阶段、不同层次教师专业发展和专业能力提升的递进式需求,按需精准施训,提高培训质量。落实教师、校长每5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实施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改革。探索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学科基地建设、联校教研等形式盘活骨干教师资源。深入实施中小学“教师成长阶梯工程”,加强名校长、名教师等优质骨干教师培养。注重发现和培养一批进取意识和创新能力强、教改成果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和合理的人才梯队。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


10.加快“莞式慕课”教学改革。以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应用为核心,以促进民办教育质量提升为主要着力点,创新利用慕课理念和方式,打造本土化慕课教育。实施“教育e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深化“三通两平台”建设,做好各级各类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指引,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探索政企合作共建共享等方式,形成优质教学资源可持续建设机制,逐步实现各学段、各学科优质教学资源全覆盖。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应用,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应用平台,把优质教学资源应用融入到常规的教学活动中。推进慕课教学试点,积极开展翻转课堂、双师教学、在线名师课堂等慕课新型教学实践,提高教学质量。推动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利用教学大数据,提升教学效率和效益。


(三)创新体制机制,破解难点问题


11.鼓励多元化办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益性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出资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探索和推广自主管理、委托管理等办学模式改革。探索举办新型公办幼儿园等多种途径扩充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力量可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依法使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参与办学。进一步推进实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政策,逐年扩大学位补贴规模。


12.推进教育集团化办学。发挥优质学校的资源优势和品牌效应,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快速提升新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质量,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倍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采取“名校+分校”“名校+新校”“名校+弱校”“名校+民校”等形式推进集团化办学。编制《东莞市推进中小学校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新建公办学校原则上纳入名校教育集团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需求集中的园区、镇(街)、教育次发达镇(街)开展跨区域集团化办学。建立集团化办学的激励机制,在遵循实名制管理规范前提下,教育集团内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研究设立集团化办学保障专项资金,加大对集团化办学运作的支持力度。


13.改进教育质量评价。推进多元教育综合评价改革,逐步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大督政和督学的力度,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督促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评价基础能力建设,探索并逐步构建以监测结果应用为目的的义务教育质量动态监测机制。

14.改革中考制度。出台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招生录取模式,到2021年左右初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公平科学、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15.足额配备教师资源。完善教职员编制全市调剂、镇域统筹、定期核编和动态管理的机制,根据编制标准和生源状况每年核定一次教职员编制。按照教育教学规模和教师队伍结构要求,市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各园区、镇(街)、各市属学校教职员编制,各园区、镇(街)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所属学校教职员编制,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员编制。探索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精简压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建立临时周转编制,对新设立的或满编超编的中小学、幼儿园确需补充教师的,优先使用临时周转编制予以保障。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配备指引,按照新增学位需求和高考改革要求,通过编制内配备和编制外配备方式,及时足额补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推动各级各类学校生师比符合教育现代化指标要求,着力解决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员问题。探索推广自主聘任、委托管理等新型办学模式下的教师聘任经验,满足教育快速发展的需求。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保障相应待遇。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员,逐步改善和提高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优化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校长任期制、教师聘期制管理。实施中小学教师“市管校聘、镇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园区、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增加的学位落实到位,确保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达标,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联动机制。审批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将市教育部门纳入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工作小组等土地出让相关职能机构,参与房地产项目用地审批。市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园区、镇(街)形成联动,未落实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不批新增房地产项目用地。市教育、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建立学位供给通报、公示制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实行房地产项目分类审批。教育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履行教师的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发改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财政资金投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学校各类岗位设置总量和职称评聘的宏观管理服务监督。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做好土地储备、供应、核实、确权和发放土地使用证等工作。市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予以推进,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定期开展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此项工作列入园区、镇(街)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评价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督促各园区、镇(街)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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