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3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44:49


东府办〔2018〕3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为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


(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


(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


(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开办工业企业;


(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土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有关规定。


四、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家、省批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按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放审批的除外);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组织技术评审的时间除外。


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及时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手续和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报备。


七、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植被破坏或降低原有土地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执行。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按《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东发改〔2016〕174号)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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