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3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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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8〕3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推动全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东莞市域范围内由东莞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轨道交通建设及其附属与配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是全市轨道交通发展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及TOD(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规划、建设、开发等各个阶段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轨道交通的投融资、规划建设、资源开发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TOD轨道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园区、镇(街)、各部门涉及轨道交通建设和TOD开发相关事项均应先报市TOD轨道办研究协调,重大事项由市TOD轨道办报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发改局: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相应咨询机构和专家开展咨询或评审,出具咨询或专家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或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上报与轨道交通相关项目的立项资料、工程概算,组织对轨道交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节能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报告;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建设PPP(含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负责安排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市公安局: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爆破施工方案审批和监督执行;做好施工点周边治安管理;协助市轨道公司开展公安用房、设备的建设安装;协助做好验收后资产接收、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车站站名以及审批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和建筑物的名称。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和管理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对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关项目的投标控制价、相关合同的预算和结算、变更预算及进度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资金的核算支付;出具项目审批相关的政府出资证明文件。

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轨道交通其他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项目用地预审及用地报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轨道交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协助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指导市轨道公司审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污水管线迁改方案,并进行监督实施;依法监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按照环保审批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招标监管、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负责督促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围蔽外宣传画张贴、维护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营运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

市公路局:负责轨道交通临时占用、挖掘和围蔽国、省道施工路政许可审批,协助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配合交通疏解方案的实施;配合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道路恢复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

市水务局:负责审查轨道交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市轨道公司审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供水、雨水管线迁改方案和实施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轨道交通项目涉及河道和其它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的水利设施迁改方案。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和永久征地占用林地等报批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物保护审批。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轨道交通相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协助防治轨道交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方病、职业病。

市质监局(含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牵头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监督工作,参与轨道交通特种设备验收,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标志、使用登记标志。

市安监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园区、镇(街)、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沿线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相应咨询机构和专家开展咨询或评审,出具咨询或专家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和市政府上报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审核轨道交通线路与站位以及出入口、重大管线路由等方案;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及站场等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办理轨道交通区间、车站及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及市政管线新增、迁改的规划许可。

市城管局:负责直管路段轨道交通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指导各园区、镇(街)城管分局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配合轨道交通施工期间市政道路交通疏解方案的实施;负责审核轨道交通施工余泥渣土堆放与外运等文明施工方案和实施监督;负责直管路段轨道交通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范围校核工作;配合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道路修复工程及相关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和接收;负责指导、协调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及相关构筑物征收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建设审批,参与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出具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建设审批意见书,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资源,在储备土地中向轨道交通建设提供建设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报批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牵头组织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在轨道交通施工期间,做好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协助市轨道公司落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事宜;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评审工作。

市消防局:负责参与轨道交通初步设计消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参与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东莞航道局:负责协助制定市轨道公司跨(过)河道的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和临时占用河道的施工组织方案以及上述事项的航道行政审批工作,并配合方案的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审查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或气候可行性论证,东莞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负责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检测。

东莞供电局:负责审查市轨道公司制定轨道交通施工涉及的电力管线迁改方案,配合市轨道公司招标产生的施工单位进行迁改施工,协助迁改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负责审核临时用电方案和提供供电接点;协助市轨道公司完成主变电所选址、外部电源接入方案,保证外部电源供应,协商确定轨道交通运营供电政策,审批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东实集团: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具体投融资。

市轨道公司作为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国土、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制定轨道交通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和建设实施;负责编制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法落实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临时疏解道路及附属设施维护、施工点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完工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参与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相关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协助开展施工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养工作。

(五)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建设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和组织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六)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工作,牵头组织召开轨道交通财务专责小组会议。

(七)按规定向市TOD轨道办书面报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建设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及处理进展情况。

轨道交通沿线园区、镇(街)负责参与研究站点、线位方案和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出具轨道交通项目报批所需文件;负责辖区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给排水、排污、燃气、路灯、电力、通信、石油等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协助市轨道公司制定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管线迁改方案及保护方案,由市轨道公司负责组织轨道交通施工范围内管线迁改工程实施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轨道交通规划进行。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配套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TOD轨道办、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环保局、城管局和轨道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第十一条 市TOD轨道办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由市发改局组织咨询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轨道交通线路、站场、车辆段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市轨道公司做好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住建厅审查,将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是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市重大项目,市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地面各项建设,服从和配合轨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相冲突的,由市TOD轨道办会同住建、交通、公路、规划、城管和属地政府等单位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十六条 兼顾日常市政配套功能的轨道交通设施,应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立项、同步建设。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由市轨道公司移交属地园区、镇(街)管理。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对市政道路(或国、省、县道路)围蔽或占用进行施工,市轨道公司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交警支队审批。交通疏解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市轨道公司组织实施;审核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协调的,由市TOD轨道办牵头会同交警、规划、道路权属单位(城管、交通、公路或属地政府)等单位协调处理。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日的十五日之前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发布。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在安全措施充分并取得管线权属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市轨道公司拆除或迁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道路、绿化和给排水、排污、燃气、电力、通信、路灯、交通信号等管线及设施),市轨道公司依据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恢复方案,会同道路权属单位及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TOD轨道办和属地政府等单位审核,经审核后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恢复方案,由市轨道公司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或者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总投资;属地或者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迁改,应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属地或者设施权属单位承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轨道公司会同市城管局编制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方案,明确占用时限、范围、面积及苗木数量,在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管线的拆除和迁改,由管线权属单位协助市轨道公司制定管线拆除和迁改方案;管线拆除和迁改报批,由管线权属单位协助市轨道公司按相关规定报规划、城管、交警、交通和公路等部门审批,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联合审批方式加快审批进度;管线迁改工程完工前,轨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现状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线设施正常运行;管线拆除和迁改竣工后,轨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及规划、城管、交通、公路等管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政管线的拆除和迁改由相关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轨道交通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沿线园区、镇(街)按照“属地包干”原则,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工作(包括永久征地、国有土地收回、临时占地、绿化迁移、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及搬迁补偿等)。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征收工作,市政府每年与各园区、各镇(街)签订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落实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作为各园区、各镇(街)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市轨道公司是轨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者,应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建设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和组织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市轨道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工作,由市轨道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管理,严格控制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最大限度降低对地上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和损失,保证其安全。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由市TOD轨道办组织规划、住建、消防、人防、安监、卫生、环保、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或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和有关专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验收。

第五章 控制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规划阶段为线路中心线两侧各60米);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水底隧道或桥梁外边线外侧200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四)水底隧道或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规划局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统一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住建、规划、城管、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TOD轨道办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钻孔勘探、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或桥梁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征得市TOD轨道办同意后方可进场作业。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条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经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单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应报市TOD轨道办审批同意。

前款工程中施工过程中,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TOD轨道办、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进入在控制保护区内作业的其他建设活动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报告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应及时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保护,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TOD轨道办、规划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轨道站点周边兼顾公益接口和商业接口收取资源使用资金,具体由市TOD轨道办会同市财政局、东实集团、市轨道公司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征收,轨道站点接口资源使用资金划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市轨道公司和有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市轨道公司编制全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TOD轨道办等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轨道公司要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由市轨道公司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害预警系统和相应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由市政府新闻办建立有效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向公众发布,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市轨道公司应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市TOD轨道办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有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石油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消除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隐患。

市轨道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建设应急预案,当达到一定级别或特殊突发事件时,报市政府及时组织指挥处置,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安全。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类的突发事件,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处置。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市轨道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TOD轨道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安全隐患,后处理事故”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出具事故调查和伤亡鉴定报告。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和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房屋受损或倒塌事故,市轨道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TOD轨道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按照“先疏散人群,排除安全隐患,后处理事故”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以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伤亡人员家属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房屋受损或倒塌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房屋受损或倒塌房屋的业主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桥梁、路面等设施损坏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按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修复,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七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九条 市TOD轨道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各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履行职责、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实行考核机制,具体考核纳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延误和工作懈怠的单位领导和经办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未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石油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各管线权属单位向市轨道公司提供。管线权属单位因资料缺失而无法提供的,由管线权属单位协助市轨道公司开展勘测或施工。管线在轨道交通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由管线权属单位和市轨道公司协商处理。

轨道交通沿线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轨道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有关资料。市轨道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市轨道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戴检测标志。

由权属单位负责迁改的市政管线,须按照市轨道公司工程要求的各节点工期落实,由市TOD轨道办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不按土地或房屋征收公告要求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不按时迁出、交出土地使用权的,由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按照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轨道交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轨道交通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工作人员的,或故意挑起事端、寻衅滋事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城际轨道交通涉及到东莞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TOD轨道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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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东莞市, 东府, 东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