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47:05

东府办〔2018〕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东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市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园区、镇(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负责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受理的跨地区举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园区、镇(街)分别查处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举报奖励的园区、镇(街)。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市处非办和各园区、镇(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也可向市级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转报市处非办。

第五条 市处非办、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园区、镇(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匿名举报的;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或园区、镇(街)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承办单位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若同一案件已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本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的,由我市案件办理的园区、镇(街)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各园区、镇(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单位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轻微不予立案且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给予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但举报人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第十二条 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可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举报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且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跨市案件,我市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案件总涉案金额;主办地是外市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我市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奖励金额可由市处非办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各园区、镇(街)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委托他人领取的,需出示举报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凭奖励通知、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被举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对违反保密制度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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