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3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8〕3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为根本,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明确联合激励实施对象。加强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树立为诚信典型;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将守信践诺市场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2018年底前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到2020年实现信用承诺覆盖所有领域。(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积极宣传推介诚信主体。通过政务门户网站、“信用东莞”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鼓励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引导具备资质的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扬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市委宣传部、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
3.优化行政审批监管服务。市政务服务办、市编办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市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6月底前制定优化方案,为诚信主体提供相应的行政审批监管便利服务。(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4.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对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贷款、发债、出行、检验检疫、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便利的优惠措施;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对诚信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东莞检验检疫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单位探索开发“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推广应用“税银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资金池”等做法,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建立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1.明确联合惩戒实施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相关认定办法,梳理各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2018年1月起及时将有关信息交换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市信用办、市中级法院按职能分工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2.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信用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旅游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科学完善的信用等级评价模型,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方法和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惩戒机制,对失信会员企业,依情节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畅通部门投诉举报渠道,健全12345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公众对各类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政务服务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完善配套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落实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2018年1月起,发起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月产生的诚信典型“红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至“信用东莞”网站;实施部门须于作出相应奖惩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到市信用办。(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2.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不准确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划分要及时更正。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家出台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完善本领域的信用约束和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对象和类别、惩戒期限、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不同意信用修复的情形和信用修复的材料要求。(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健全异议处理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异议处理和投诉办理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及时受理异议申请或投诉。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核实并将情况告知实施部门,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4.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发布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部门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建立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不断拓展信息共享交换范围。积极推广应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采集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逐步将采集范围扩展到全体青年和全体志愿者。(市信用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2.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落实“双公示”工作方案,完善“双公示”目录设置,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东莞”网站公开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东莞”网站公示。(市信用办、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能分工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3.加强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大力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实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利用公共信用平台查询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其结果作为市财政资金拨付依据。探索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事项办理流程中。推行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研究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到2018年底,推动政府部门率先在财政资金补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资格资质认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市信用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工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1.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以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加强法治宣传和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通过新闻报道、专题展播、主题访谈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持续为“信用东莞”网提供信用工作信息稿件,进一步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例的曝光力度。结合道德模范选树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宣传和树立社会诚信典范。(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加强诚信教育建设。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青年等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在各类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加强学生诚信品质培养,强化教育诚信典型宣传。(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人员、资金保障。各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梳理并形成奖惩措施清单,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市信用办要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化建设,为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信息反馈、监测预警搭建统一的系统平台。
(二)完善制度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和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和措施,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加强沟通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按计划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信用办反映。市信用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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