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5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7〕15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
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有效落实我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推动各类型企业成长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查及评审、项目验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智能制造专题
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为方向,分类推进“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大升级路径,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资助;对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给予资助;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以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给予资助。
(二)绿色制造专题
以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产业绿色制造为方向,对企业建设和维护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资源回收处理、循环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给予奖励或事后奖补;对节能先进镇街(园区)和单位、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等给予奖励。
(三)服务型制造专题
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健全协作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为方向,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信息化专业认证、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购买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以及提供大数据服务,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优秀设计成果等项目进行奖励或资助,支持优秀工业设计师为东莞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根据企业对应用软件的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公共性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通过举办工业设计大赛,搭建推动发展的平台;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较好企业的培育,实施企业服务券扶持政策,资助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我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及产业经济政策导向,为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活动的项目给予资助。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奖补、达标性奖励、立项资助、发放服务券、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使用等方式。
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如属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按照市“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倍增资助,倍增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分为智能制造专题项目、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和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经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需要对以已出台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或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经信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专题实施细则等文件如需修改,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经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或市财政复核通过后,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七章监 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市经信局及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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