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4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48:26

东府办〔2017〕14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的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市法制局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承办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请示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前,须先由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附在请示材料中。

第六条市法制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市法制局可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市法制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市法制局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市法制局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市人民政府确因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十条市法制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市法制局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法律审查意见不当,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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