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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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8〕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核拨及监督评价等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主管的扶持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权责明确、追求绩效、公正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组织项目验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适当控制专项资金项目数量和规模。为推进项目资金的整合,本工程资金逐步实行“一个部门一个大专项”。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凡是有新增专项资金的,原则上主管部门需先清理(撤销或整合)资金使用绩效较低下或目标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资金。具体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纳入年度预算编制,每年9月前由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专项资金设立时必须明确年度资金控制规模,每年资助项目的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资金控制规模内安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明确资金预算控制要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通过控制项目数量或按比例调整资助(奖励)金额的方式平衡预算规模。若由于客观情况,属于定额资助的普惠制项目无法调整支出政策的,年度项目资金需求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控制规模10%的,需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可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一级项目指完成某项社会经济发展事务所需的支出政策和改革措施(政策规划)的项目;二级项目指在一级项目基础上,根据年度总预算控制额度及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年度任务清单制定。一级项目下设置的二级项目数量不宜过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应包含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主要用途、资金分配方式等。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级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不能调整;二级项目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个别专项资金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需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但专项资金总预算原则上不给予增加,应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第七条 市科技、经信、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年度总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等方面,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年度任务清单及其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要与往年政策执行相衔接。年度任务清单可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年度工作计划等形式与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按照“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专项资金一级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目标、部门职责、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管理细则(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具体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办法、分配方式(资助条件、标准)、审批程序、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细则(或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

第九条 申报指南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按支出功能、用途、属性、类别制定。一个一级或二级专项资金可制定多个不同专题项目的申报指南,制定申报指南的专题项目必须属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细则)所列的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已规定了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审批程序、评审标准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保密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指南应当明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控制要求,并明确财政预算资金“用完即止”;申报指南发布时应抄送市财政部门等。

第十条 新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内容重大调整(含一级、二级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前置性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以及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编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

立项制项目是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立项扶持的,并在项目验收(实施到期)前已拨付了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项目。

事后奖补项目是指对获得某种荣誉(奖项)、符合市相关政策、按投入(或贡献程度)给予定额或一定比例补助的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形式。

配套资助项目是指由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国家、省并获得审批立项资助,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补助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纳入配套补助的项目,也视同市配套补助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制分配,财政资金投入分配方式要做到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竞争性与稳定性、普惠性相结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分类支持。专项资金可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和总目标不改变情况下,采取竞争性资助等方式,控制资助项目(企业)数量;或者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和奖励金额。分配方式的调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在申报指南上明确。

第十四条 各专项资金的分配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属于科普专项资金、社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利导航等公益类资助项目,资金资助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二)对事后奖补项目,属于荣誉(奖项)类且不需要审核实际投入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属于按投入比例给予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审核后实际投资金额的25%;属于需要审核项目实际投入的定额资助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实际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入。事后奖补类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用途的,可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分配,依法依规使用。

(三)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

(四)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的,市财政对建设期内获得的项目贷款按其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贴息;原则上同一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五条 各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资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立项制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

(二)对于事后奖补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市财政不因政策修订或者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

(三)同一资格认定(包括复审)不能重复享受不同政策资助。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申请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补助资助金额,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市立项补助。

第十六条 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包括经业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

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在同一单位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出现不良记录(验收不合格、主动终止结题等)的企业,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市财政项目资助的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在计算本段所述的项目数量时,包括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市立项项目及上级委托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的中央、省立项项目。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于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助资格。

配套资助项目和其他使用中央及省财政资金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应当跟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最终金额进行清算,如需退回资金的必须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项目主管部门有责任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追回。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立项制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专账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专账,单独核算,要求填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要与会计账一致,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项目实际投入。科技计划项目会计核算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核算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6〕133号)执行。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签订项目合同等过程中,要明确相关项目是否需要进行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相关标准使用财政资金,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

第二十条 立项制项目市财政资金资助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基础建设、人力资源成本、能源材料费等直接费用支出。其中: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成本(包括人员费和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发展项目、专利导航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其他商贸、物流等专项资金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占支持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调剂使用。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支出,可以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并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编制预算时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后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验收时超出经批复预算的支出部分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结余或退回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立项制项目及竞争性分配事后奖补项目,实际投入低于合同投入50%的,项目验收应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财政不予项目资助,项目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实际投入不足合同投入85%的,按项目实际投入占合同投入的比例计算财政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主管部门需在合同或项目书中明确该条款。对于拒不退回的,取消其市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及不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资助资金,由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法律途径追索,直至按要求退回全部财政资金为止。

(二)项目实施期内申请撤销的,需退回所有财政资助资金。项目实施期内申请结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对结题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按照项目进度比例和项目投入比例中较低的一项确定项目实际资助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多拨付的资金;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不再开展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所有财政资助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于立项制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而市财政资助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或经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结余留用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及下一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资金核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核拨按以下程序要求执行:

(一)对立项制、配套资助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拨付。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部门审核、达到拨付条件后,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事后奖补项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部门审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按规定需要先审核后付款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才能拨付有关款项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对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市立项资助资金按年度资金需求安排。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将第一年资助资金额度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指标调剂到项目承担单位。以后每年的资助资金,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各自汇总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金的额度,在年度预算申报系统中一并上报,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资金调剂到项目承担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执行过程中按规定形成的结余留用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及以上结转。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符合市配套资助范围的项目,在国家、省财政的补助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补助资助资金。市配套补助资助资金参照市立项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进行拨付。

第二十七条 需审核经费支出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经费支出归集整理。其中: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应记录好每名人员每月计提的项目工资数额;其余经费支出应记录好每一笔支出的时间、记账凭证字号、票据(发票、财政性收费票据、进口报关单等)号、支出金额等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审核工作,在支出票据原件的正面加盖“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印章,避免重复资助同一笔支出。若存在一张票据部分列支项目的情况,可在支出票据原件的正面加盖“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印章的同时,在票据反面列明“**金额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并由经办人签名,以作为下一项目支出时部门复核票据其余支出的依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项目经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结题评审,且市财政已将相关资助经费拨付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就每个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和《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如实详细反映项目全部支出的内容、支出时间、记账凭证字号、发票号、支出金额等信息。

对贷款贴息资助项目,还应编制《项目贷款利息支出情况表》,详细反映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贷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上述表格要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存档。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实施期限而未能按约定按期完成资金投入的项目,不再核拨余下的补助资助经费,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明的方式,据实计算需要退回部分财政资金金额。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方案)。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内设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和专家协助咨询。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和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组织评审时,评审组织单位应将项目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来接受各级财政支持情况等信息完整向第三方介绍,要避免因信息的局限性误导第三方出具意见,防止发生重复资助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对评审结果有疑问或提出质疑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结果予以复核,必要时重新组织第三方评审,不能以第三方的评审意见,推卸审核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以及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者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数据信息需求时,相关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 由市财政部门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市财政资助金额少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个项目,每年抽查的比例应不低于10%。对市财政资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含本数)的单个项目,及两年内累计受资助金额不少于8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评审和验收、资金财务管理、资金核拨管理的合规性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市财政部门建立稽查制度,每年对财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第三方评审情况等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可结合绩效评价一起开展。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要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二)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四)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六)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负责安排实施的上级部门切块下达,且没有制定专门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本办法是对“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立项制、事后奖补及配套资助项目的一般性规定,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投资等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按其具体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在本办法发布之前获得资助资格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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