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5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48:39

东府办〔2017〕15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气瓶

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6日


东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省质监局、住建厅、保监局关于推进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液化石油气行业进行试点改革,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首负责任为改革核心,气瓶使用登记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单纯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满足社会公众知情监督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理顺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燃气运输、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在我市实施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和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建立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力争3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瓶装燃气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我市气瓶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冠梓副市长

副组长:钟彬(市政府副秘书长)、胡炽海(市质监局局长)、唐耀文(市城管局局长)

成员:市质监局、城管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总工程师黄海明担任。

该机构为临时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上述领导机构自动撤销。

四、改革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取得旧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须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类别,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类别、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系统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对历史登记数据进行全面清理,并定期将登记在用气瓶信息汇总到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自主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气瓶充装单位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4.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5.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检。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到气瓶充装单位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对气瓶充装单位在用的气瓶,到气瓶充装单位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他气体的违法行为等(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6.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逐只设置电子标签,公开气瓶基本信息。气瓶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气瓶的类别、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唯一识别编号等内容。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通过扫描电子标签,采集气瓶充装信息,做好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逐只进行检查、记录工作,并形成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电子档案(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6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7.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瓶装燃气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互通。瓶装燃气经营单位通过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等环节的流转信息进行采集,建立瓶装燃气销售电子台账,并向瓶装燃气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建立服务档案(市城管局牵头,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8.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要建立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气瓶检验前逐个核实每只气瓶的电子标签信息是否与瓶体信息相符,对于送检时没有电子标签的气瓶,检验单位应通知充装单位补装完整,检验后及时更新检验信息,并向充装单位和监管部门报送检验气瓶的数据档案信息(市质监局负责,2018年6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9.开发建设东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公众服务平台,依托全市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及瓶装燃气经营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其主要功能:一是市民群众通过平台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信息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流转信息等,满足市民群众的知情监督权,选购来源合法正规安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自觉抵制使用“黑气”;二是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后台,实时抽查全市液化石油气气瓶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有关信息;三是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东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公众服务平台的开发、维护及推进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质监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配合,2018年6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

10.协调保险机构设置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品种。引导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围绕气瓶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涵盖瓶装燃气使用过程中因灶具、输送气体的软管、减压阀等用气装置故障、失效等事故,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充装单位、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市质监局、城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首负责任

11.推动气瓶充装单位落实气瓶使用安全首负责任,推动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气瓶发生泄漏或爆炸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发生气瓶瓶体质量问题或充装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发生其他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时,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气瓶充装单位、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启动气瓶安全责任应急垫付、救助机制;在责任认定后,气瓶充装单位或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有权按照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市质监局、城管局、安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12.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危化品运输单位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质监、城管、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及燃气运输、储存、配送、消费等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对于城管部门在打击“黑气”执法过程中查扣的非法液化石油气气瓶,可委托本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单位销售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购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向有关部门全面开放气瓶信息数据库,支撑相关执法需求(各镇街,市质监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1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市质监局、城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14.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基本信息查询,促进气瓶充装单位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鼓励气瓶充装单位通过气瓶信息数据库发布充装前后检查、瓶装气体经营和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等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用省质监局“智慧质监”APP发布全市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引入行业协会和瓶装气体使用者评价排名以及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各镇街,市质监局、城管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15.市财政对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进行支持。将气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检列入每年财政预算;支持气瓶充装单位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购买电子标签以及投保气瓶安全责任险;支持开发建设东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公众服务平台;对城管部门处理在打击“黑气”执法过程中查扣的非法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财政支持(市财政局、质监局、城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详细的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全力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电台、手机短信、海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气瓶安全意识,争取全社会对改革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引导瓶装气体使用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法律法规及《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各项工作,形成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合力。在推进改革各项工作中遇到问题与困难时,应及时向市气瓶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9973.html

本文关键词: 东莞市, 东府, 东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