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4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48:42

东府办〔2017〕14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

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社保〔2017〕2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具体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按公开招标结果执行。

二、调整大病保险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协议约定按季度划拨至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三、调整大病保险承办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选定符合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每一承办期原则上为3年。

(一)依照合同协议建立大病保险预付款制度。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承担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相关费用。

(二)每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大病保险划拨资金进行年度清算,对超出大病保险承办合同约定的结余或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亏损,按照国家规定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处理办法。

(三)商业保险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大病保险资金剩余部分全额收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终止前3个月,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确定下一合同期的承办机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正在实施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16〕12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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