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57:48

东府办〔2017〕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

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稳健发展,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机构奖励

第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落户我市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两类机构(以下称两类机构,以监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迁入的时间为依据)给予如下奖励:

(一)新设立或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两类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两类机构一次性增资50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其实收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且只奖励首次增资。

第三章风险补偿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需为2017年1月1日后获核销的业务。市财政对风险补偿按年实行总量控制,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如果当年安排的风险补偿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风险补偿支出的,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调整风险补偿比例。两类机构如申请其他市级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评级补贴

第七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信用评级,促进两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两类机构由商业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每年可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发票申请3000元评级补贴。

第五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两类机构申请政府奖励、补偿、补贴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两类机构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府金融工作局进行核查,确认后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府金融工作局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两类机构按本办法第二章申请机构奖励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新设立的法人机构须提供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文件、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迁入的法人机构提供验资证明(或实收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增资的机构须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市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两类机构按本办法第三章申请风险补偿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交发生担保代偿的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呆账核销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交发生贷款核销的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等)、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呆账核销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资料。

(五)市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两类机构按本办法第四章申请评级补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四)评级费用发票。

(五)市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少于”和“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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