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3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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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3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

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战略目标,推动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我市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平台的规范管理和推动平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为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发展,围绕我市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境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建设的为我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创新载体。新建或已建平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平台的组建、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并牵头开展平台的年度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资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组建条件

第四条引进的创新资源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新年份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中的工科类院校;

(二)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985”、“211”高校,以及其他拥有“双一流”建设学科的高校(建设方向须为该学科);

(三)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或省政府认定(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

(四)上年度销售额超百亿元且建有国家级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公共创新平台的行业龙头企业;

(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的优秀创新科研团队。团队带头人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能力,在该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统筹协调能力,拥有成功的成果转化孵化经验;

由上述相关单位联合共建的,需明确牵头单位。

第五条组建的平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和定位符合我市的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能够满足我市现有重大产业技术需求,能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基础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属于《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或《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的产业;或产业方向属于我市优势产业,且其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30%以上。平台的建设目标必须指向明确、可量化考核,既有科研指标又有经济指标。

(二)建立适应市场规律,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风险投资等的多元投入模式,其中市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平台建设资金的50%。如确需市财政资金投入超过50%的,经市政府同意,超出比例的部分由市政府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占有并获取相应的收益。

(三)平台建设期原则不超过5年,建成后按市场化运作,形成良性的运营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引进的科技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在5年内能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平台及其引进孵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服务机构300家以上。

(五)有成熟的平台运营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市场运营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经验。

(六)为完成平台建设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引进的创新资源,如与我市现有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或产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依托现有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源整合,采用创新科研团队或重大科技专项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力度挂钩。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八条平台建设资助的审批流程:

(一)制定组建方案。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与合作方进行充分的对接洽谈,制定平台的组建方案,明确平台的核心团队成员、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模式、运营模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

(二)组织专家论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需具备业内领先水平,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三)征求意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将通过专家论证的组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将经修改完善的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委托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与承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由其它部门牵头引进创新资源组建的平台,由牵头部门会同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参照上述审批流程报批。

第十条经市政府立项支持的平台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市财政按平台总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在建设期间,除组建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外,平台可按照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享受“科技东莞”和“人才东莞”的有关政策扶持。

鼓励平台争取多渠道投入方式,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市场资金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二条市财政资助经费预算按照承建单位自筹经费投入进度分年度下达到平台,具体流程如下:

(一)平台编制年度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含考核指标),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如非理事会管理架构的平台,其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二)经批复的年度预算经费,平台分季度按进度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平台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如需对预算内部各支出科目间经费进行重大调整(单项科目调整幅度大于或等于20%的)或需对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的,由平台报理事会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所属园区(或镇街)业务对口部门备案。如非理事会管理架构的平台,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项科目调整小于20%的由平台的院务会审批调整,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鼓励平台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积极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加大对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的投入。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允许平台按有关规定进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办公科研用房产权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鼓励平台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支持联合我市科技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产学研创新联盟等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允许平台运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盘活资产,筹集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资金。允许其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或通过变更权利人的方式注入下属全资企业,再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

第十八条赋予平台1000万元额度的财政经费自主使用权,用于科研项目立项和企业孵化投资,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平台自行审定实施,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立项由理事会审批实施,非理事会管理架构的平台,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平台及其孵化企业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国家、省、市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建立平台科研经费预拨机制,在申请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和配套资助时,不受自筹资金比例的限制(平台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除外);承担的计划制市级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后市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在完善内部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度,保障项目支出票据不重复核算的基础上,其享受市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自筹经费支出部分票据免盖核对印章。平台主管部门应建立平台项目支出定期抽查制度,避免同笔支出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平台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平台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平台将技术成果对外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许可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60%-7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人员)。

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权中提取60%-75%的份额,用于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人员),经股权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此部分股权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将技术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自项目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并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可连续5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净利润中提取30%-75%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本条规定总额的50%。

第六章场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平台要切实加强对场地使用的统筹规划和集约利用,避免场地闲置,不得违规转租。平台场地使用绩效纳入平台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平台场地使用申请流程:

(一)平台按自身发展需求做好场地使用规划,提交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二)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场地规划,确定拟提供的场地面积、提供方式和使用期限等,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平台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提供相关场地。

第二十五条自场地移交平台之日起,单个封闭区间场地使用率达到以下标准:半年内,规划使用率需达到95%及以上;1年内,实际使用率达到70%以上;2年内,实际使用率达到90%以上。场地使用率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闲置部分由平台按市场价支付租金或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回收统筹使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建立平台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平台的投入产出效益,包括日常运营、经费使用、场地使用、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科技服务、人才引进等情况,具体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流程:

(一)平台根据考核办法按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填写自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二)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提交的考核资料进行核查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核报告。

(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考核报告拟定平台的年度考核结果,并征求各平台的意见。被考核的平台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到异议提出单位。

(四)平台对考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平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建设期间的平台,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市财政全额拨付当年支持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拨付当年支持经费额度的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拨付支持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平台主管部门商合作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平台进行整改。当年未拨付的经费累积到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考核达到优秀或良好后再将相关经费拨付给平台。

第三十条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含“合格”)等级的平台,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政策,由平台主管部门商合作方中止合作,按有关规定收回我市提供的土地、房屋、仪器设备、资金等国有资产。平台若继续占有或使用我市提供的国有资产,应按市场价购买或缴纳相应租金。

第三十一条已通过验收的平台,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给予经费奖励。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其中排名前3名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第4-5名,每家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其余的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平台可将不超过奖励经费50%的部分用于奖励平台高管及主要技术团队(此部分奖励不计入平台高管的绩效薪酬);余下部分平台在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主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平台考核结果与平台高管(院长、副院长)绩效薪酬挂钩机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平台高管的当年绩效薪酬按当年基础工资的100%-200%发放,其中,考核排名第一的可按200%发放,其余的可按100%-150%发放;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平台高管的绩效薪酬按当年基础工资的50%-100%发放;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平台高管的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当年基础工资的3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平台高管的具体绩效薪酬发放标准由平台根据考核结果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八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平台在建设期满后的半年内需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需在到期半年前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平台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

(二)共建协议或组建方案;

(三)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四)经费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五条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建设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类。平台建设工作完成度在80%及以上的,较好地完成协议书或组建方案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平台总体完成协议书或组建方案任务不到80%的,为验收不通过。平台建设或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或者验收时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由平台主管部门终止与合作方合作,并按照本办法三十条进行资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验收不通过的平台需进行整改,一年内整改完毕后可重新申请验收。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或延期的,以及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平台,由平台主管部门商合作方中止合作,并按照本办法三十条进行资产清算。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平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并按照本办法三十条进行资产清算,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实施日之前,我市与相关合作方已签订的共建平台协议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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