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2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2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
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府办〔2016〕64号)和《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和科技服务,全面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科协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选择相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管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收集申报材料、协助市科协对项目的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让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通过开展科技服务,让学会发挥智力人才优势,服务企业创新、产业转型。争取用五年时间,创建10个市科普示范镇(街道),20个市科普示范社区,30家市创客培育中心、学校,30家市科普教育基地;10个国家、省级科普示范镇(街道)、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80家学会科技服务站;资助300项科普活动。
第六条资助范围:
(一)东莞市科普示范镇(街道),东莞市科普示范社区;
(二)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
(三)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
(四)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镇(街道)、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等配套项目;
(五)科普活动;
(六)东莞市学会科技服务站。
第七条东莞市科普示范镇(街道)、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中心、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及国家级、省级相关配套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普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少于项目资金的50%);
(二)场租费(租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
(三)科普活动宣传、策划和组织;
(四)科普宣传资料购置和制作印刷;
(五)科普培训和学习交流。
第八条科普活动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家费:包括专家劳务费和专家接待费。其中,专家劳务费指支付给应邀参加研讨、交流、授课等活动的专家、学者的劳务报酬;专家接待费指专家、学者出席活动所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场租费:指用于举办活动租用场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租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
(三)宣传、策划费:宣传费指用于媒体宣传或承担单位对活动预告等宣传费用;策划费指用于委托其他单位制定活动方案,编排活动程序等而产生的费用(两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四)资料费:指用于举办活动购买有关资料,包括各种书籍、挂图、纸张和易耗品而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调研费;
(二)场租费、专利查询费、试材费及检测鉴定费(四项合计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三)开展科技服务必要的资料费、联络沟通费(主要用于学会工作人员走访企业和联系专家的电话费、交通费、误餐补贴等)。
第四章镇街、社区科普工作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条东莞市科普示范镇(街道)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辖区内的镇(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二)认定条件:
1.组织规划
镇街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视和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建立以镇街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科协,协调全民科学素质实施工作。有完整的科普工作制度,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镇街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工作队伍
镇街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1人,兼职工作人员1—2名。有一支30人以上科普志愿者队伍,每个志愿者每年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在48小时以上。建有20人以上的专家科技服务团和讲师团,定期开展科普服务工作。
3.基础设施
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全镇(街道)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建有一定数量的科普阵地;在主要公众活动场所建有3处以上科普画廊,科普画廊的展示内容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4.科普活动
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工作等主题,辖区内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全镇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科普活动对重点人群的覆盖率高。
5.工作成效
镇街在大众传媒科普宣传和动员社会资源开展科普活动成绩显著,形成科普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重点人群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的效果较好,青少年科技传播行动或科技竞赛等校外科技活动有成效、有特色,在校学生科普活动参与率高。镇街科协创新科普工作方式方法,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科普活动品牌,促进公民科学素质有效提升。
6.经费保障
镇街科普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年度科普经费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2元,且年度科普经费不少于20万元(不含科普场馆建设和维护费)。
第十一条东莞市科普示范社区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辖区内的居委会和村委会。
(二)认定条件:
1.组织规划
社区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建有以社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科普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有清晰完整的科普工作制度,科普工作纳入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工作队伍
有一支20人以上科普志愿者队伍,每个志愿者每年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在48小时以上。
3.基础设施
辖区内有展长10米以上的标准科普宣传栏不少于2处,分布于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场所,每年更换科普内容不少于8次;设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站,内有经常性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配置相应的科普演示设施;有科普互动体验室、阅览室,科普类书籍不少于6000册。
4.科普活动
每年组织社区干部、居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讲座及“互联网+科普”等科普活动4次以上;社区整洁安全,居民安居乐业、邻里和睦,居民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的效果较好。
5.经费保障
按常住人口计算,科普经费每年人均不少于2.5元,社区在认定前两年共投入科普经费不少于10万元。
6.科普成效
在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等民生领域科普特色明显,有较强的科学发展理念,主要人群崇尚科学精神,科学素质普遍提高。
第十二条市科普示范镇(街道)、市科普示范社区每年认定一次。市科普示范镇(街道)、市科普示范社区管理自市政府认定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对被认定为市科普示范镇(街道)、市科普示范社区的单位,市政府颁发牌匾,资助额度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被授予省、全国科普示范镇(街道)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7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被授予省、全国科普示范社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科普阵地建设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辖区内除中小学校、中专及职校、高等院校,已享受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类资助之外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二)认定条件:
1.组织规划
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建有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客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有清晰完善的创客工作制度,创客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工作队伍
配有5人以上的专职创客服务团队,且经市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创客导师培训;有一支不少于10人的科普志愿者队伍,有完备的创客工作档案。
3.基础设施
单位有相对固定的宣传渠道,单位网站开设有专门的科普栏目,有专门的公众微信号或微博号,内容丰富,专人管理,经常更新;有创客工作宣传栏,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0次;有固定的科普场所,活动场所面积达100平方米,创客教学交流区、讨论区、材料区、动手实践区、成果展示区;具备基础的创客培育设施设备,有鲜明的创客教育特色。
4.科普活动
单位开设专用的创客课程,有完善的课程体系和教材。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创意设计、创客活动,创客成果展示和共享活动3次以上。
5.经费保障
单位在认定前两年共投入科普经费不少于30万元,且年度科普经费占总支出比不少于20%。
6.工作成效
协助、引导和带动有关单位、学校开展创客空间建设,组织创客活动,起到带动辐射作用;连续三年组织科普活动,取得很好的成效。
第十五条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专及职校、高等院校。
(二)认定条件:
1.组织规划
学校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建有以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客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有清晰完善的创客工作制度,创客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工作队伍
配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技辅导员团队,且参加过经市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创客辅导员培训;有一支不少于20人的科普志愿者队伍,有完备的创客工作档案。
3.基础设施
学校校园网开设有专门的科普栏目,内容丰富,专人管理,经常更新;校内有总展长40米以上的标准科普宣传栏,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0次;有一定创客教育基础,有详尽的创客实施方案及创客空间建设规划。有可用于创客空间建设的场地,面积达100平方米;有可容纳100人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场所;有鲜明的创客教育特色。
4.科普活动
学校开设校本课程,课程覆盖率为全校学生的30%以上;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创意设计,创客教育活动,创客成果展示和共享活动3次以上;每年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的以“创客”或“创客教育”为主题的各类研讨会、论坛、大赛、展示活动等。
5.经费保障
学校在认定前两年共投入科普经费不少于15万元,且年度科普经费不低于在校师生人均20元。
6.工作成效
用科学思想武装全校师生,崇尚科学、远离迷信,学生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效果明显;承办过市级或以上科技、科普竞赛活动,获得过优秀组织奖,或近三年获得过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科普竞赛一等奖,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科普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过国家级青少年科技、科普竞赛奖项。
第十六条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内具备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展示功能的企业及事业单位。
(二)认定条件:
科普工作有分管领导,有具体运作部门,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所从事的事业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科普教育展示内容,有成体系的科普专题;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科普工作有经费来源;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或良好的科普传播渠道,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有相对固定的供群众参观的场地、实物展示馆(室)、科普互动体验场地、科普画廊(宣传栏)、科普演示设备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120天,开放期间对青少年免费;每年组织规模大、影响好的科普活动,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品牌;
2.有自己固定的科普传播媒体,且有广泛、稳定的受众群体,单位网站或科普期刊设有足够的科普栏目和版面,定期更新或出版,每年不少于12个科普专题;积极实施“互联网+科普”行动,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工作具有良好的成效。
第十七条市创客培育中心、学校和市科普教育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市创客培育中心、学校和市科普教育基地自市政府认定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对被认定为市创客培育中心、市创客培育学校、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市政府颁发牌匾,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对被授予省、全国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被授予省、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科普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九条科普活动是指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要求,开展旨在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的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包括面向我市青少年、城乡居民、新莞人、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四大重点人群开展的科学素质提升活动;面向我市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科技前沿及学科发展问题而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围绕企业或行业科技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开展的技术论证、科技建言、科技咨询等活动;围绕引进和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而开展的技术推广和普及活动;组织受众广、影响力大的全市科普品牌活动;开展创客比赛、创客成果展示和转化等活动。
第二十条科普活动项目分为重大科普活动和一般科普活动项目。
(一)重大科普活动,指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出席专家档次高,活动规模大和效果好的科普活动,或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参加人数多(原则上不少于400人)的系列性大型科普活动;一般科普活动,指活动内容较少、规模小(原则上不少于50人)的单一性科普活动。
(二)重大和一般科普活动项目每年资助均不超过50项。
第二十一条科普活动的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我市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社团和基层科协组织。
(二)重大科普活动的申报条件:
1.有一支高素质且较稳定的科普工作团队,有科普策划、开发、管理、实施等多个方面的人才;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应硬件设施;
3.开展过大型或系列性科普活动,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经验;
4.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有完善的科普工作档案。
(三)一般科普活动的申报条件:
1.有良好的科普意识和公益责任感,曾开展过相关科普活动;
2.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科普任务;
3.有科普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对重大科普活动项目资助每项不超过40万元;对一般科普活动项目资助每项不超过5万元。项目资助额度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核定。
第七章东莞市学会科技服务站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东莞市学会科技服务站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科协所属的学会。
(二)建站范围:东莞市内企业、专业镇、社区(农村)、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基层科协。
(三)建站形式:上级学会与市级学会联合共建科技服务站,市级学会科技服务站。
(四)认定条件:
1.学会须具有不少于30名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会员),且专业优势明显,有充足的服务时间。
2.建站单位须有配套的场所设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机制。
3.学会须与建站单位签有不少于2年的具体科技服务项目协议,包括技术推广、咨询论证、评估鉴定、金桥科技工程、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开发、标准研制等。
4.学会科技服务站须有明确、清晰、规范的绩效目标,可为企业产生较好的学术成果、知识产权成果、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贡献率。
5.联合共建服务站的,上级学会与市级学会须签订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并有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权责利划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对国家学会与市级学会联合共建科技服务站每家资助20万元,省级学会与市级学会联合共建科技服务站每家资助15万元,市学会科技服务站每家资助10万元。
每个学会每年申报不超过两家科技服务站的资助,且两年内在同一个建站单位只资助一次。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0家。科技服务站管理期限为两年。
第八章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市科协每年发布申报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资料。
第二十六条需提交的资料
(一)《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机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三)科普领导机构名单,科普工作规划(计划);
(四)财务报表及开展科普工作的硬件设施清单;
(五)相关资料(根据申报项目提交):
1.科普示范镇(街道):镇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科普志愿者队伍详细花名册,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对象的有关证明资料;科普阵地认定文件;近两年开展的科普活动项目名称、活动成效及相关证明资料;近两年科普经费开支及相关证明资料。
2.科普示范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详细花名册,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对象的有关证明资料;社区科普设施设备清单;近两年开展的科普活动项目名称、活动成效;近两年科普经费开支及相关证明资料。
3.创客培育中心:创客培育导师队伍详细花名册,参加创客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资料;科普志愿者队伍详细花名册,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情况的有关证明资料;创客教育设施设备清单;近两年单位开展各类科普(创客)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成效,近两年科普经费开支及相关证明;获得的有关科普科技奖励和荣誉证书。
4.创客培育学校:科技辅导员队伍详细花名册,参加创客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资料;科普志愿者队伍详细花名册,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情况的有关证明资料;创客教育设施设备清单;近两年学校开展各类科普(创客)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成效,近两年科普经费开支及相关证明;创客实施方案及创客空间建设规划、创客空间设备清单;学校(学生、教师)获得的有关科普科技奖励和荣誉证书。
5.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队伍详细花名册,近两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或出版的科普栏目名称,科普专题个数、名称、取得的成效;科普设施设备清单;近两年科普经费开支等有关证明资料。
6.科普活动:需提交曾开展过的科普活动总结、活动成效及有关证明资料;科普工作队伍的详细花名册及分工安排,学历、职称等证明资料;拟邀请的专家、学者的简介;与有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等资料。
7.学会科技服务站:建站单位的法人证书,合作建站的项目协议复印件,驻站开展服务的专家名单及职称证明资料,服务站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工作绩效目标(包括预计新增专利、科技成果、论文数量,产生的经济效益,培养的人才数量等指标)。
第二十七条项目受理和审批。
(一)镇街科协及松山湖科协受理辖区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在《东莞市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与其它申报资料报送市科协。
市直属单位、市直学会、镇街人民政府或镇街科协提出的申请,由市科协受理。
(二)经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计划。
(三)拟定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按我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有关政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科协负责在东莞市科协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协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满异议成立,取消其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协将资助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科协发布年度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通知。
(五)市科协与科普活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东莞市科普活动项目实施合同》后,根据本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发年度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拨付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市科普示范镇(街道)及国家、省科普示范镇(街道)配套项目的资金,由市科协一次性拨付镇(街道)财政分局,由镇(街道)相关部门按职能监管该项目资金的使用。
(二)创客培育中心、创客培育学校、市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的资金,由市科协于评审认定后及项目绩效考核合格后分两次分别等额拨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到本单位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学会科技服务站项目的资金,由市科协于评审认定及项目绩效考核合格后按建站学会级别(国家、省和市级)分两次分别等额拨付不超过10万元、7.5万元和5万元到本单位申报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属于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按相应程序下达。
(三)企业承担的科普活动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企业承担的科普活动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专家组以科普活动项目合同为依据核准支出金额,按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额度的实际支出拨付项目经费。其他单位承担的科普活动项目采用事前资助,事后验收的方式管理。资助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协一次性拨付到单位申报时提供的本单位银行账户。属于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按相应程序下达。
(四)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基本相同),市财政不予重复资助;对已享受过市立项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并申请配套金额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金额大于市立项项目金额,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金额小于或等于市立项项目金额,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金。
(五)获得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科普活动项目经费用于本项目的实施,科普阵地及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用于本单位与项目相关的工作。收到专项资金后,承担单位要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获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虚报材料骗取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其骗取的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市财政专项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市科普示范镇(街道)、社区,市创客培育中心、学校,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每年年底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学会科技服务站在有效期内,每年年底向市科协报送科技服务站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技服务站工作计划。市科协将于市科普示范镇(街道)、示范社区,创客培育中心、学校,市科普教育基地,学会科技服务站认定及国家级、省级科普阵地项目配套后的第二年组织绩效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予以摘牌,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的资格。市财政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十三条获得科普活动资助的单位,应按合同确定的时间内完成科普活动。若有变更,应提前10天向市科协提出,经市科协同意后实施。因特殊原因需终止项目实施的,应及时如实向市科协提交情况说明,经市科协核查后作出终止处理。
第三十四条科普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向市科协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说明等资料。
科普活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市科协组织整改项目验收工作。
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三年之内申报科普和学会科技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东府办〔2011〕90号)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