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9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1:58:13
东府〔2017〕9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市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四、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东府〔2015〕103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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