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0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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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0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与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东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保市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我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属国有企业(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由党委、其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任命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促进市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维护出资人、市属企业负责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逐年审核确定。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以内确定,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局每年核定一次。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负责人基本年薪适当下调。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以年度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薪酬调节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薪酬调节系数。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逐年审核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第八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依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九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区分不同薪酬部分,分类分期兑现。

第十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下达确定的数额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基本月薪=基本年薪÷12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支付,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二条任期激励收入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行延期支付,原则上按5:3:2的比例逐年递延支付。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基数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负责人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全市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且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月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个人承担部分,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束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基本年薪预付情况、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及增幅情况、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属企业薪酬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待遇等情况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保局备案后,统一汇总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该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因投资经验失误、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评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人参考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退休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实行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范围领取薪酬、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适时将其审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通过市场化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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