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0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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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0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扶持力度,提高东莞市人才整体层次,推动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东莞市名校研究生院筹建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来莞联合培养(实践)的研究生的生活补贴、报销往返东莞交通费,以及支持高校在莞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是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实践补助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500元,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个月,即25000元(当月不满半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整月标准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个月,即15000元(当月不满半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整月标准发放);

(三)往返交通费:可报销票种为城市间火车硬座票、硬卧票、高铁二等座票、汽车票,不报销飞机票、高铁卧铺票、高铁商务座票、高铁一等座票、火车软卧票,且一年内只能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五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来莞培养(实践)满三个月(经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确认的报到日始至签离日止);

(二)研究生在莞培养(实践)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

第六条来莞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在报到后,可向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提交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按程序每月发放补助资金,首次补助金发放时间为培养(实践)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金申请表》,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补助金发放名单和发放明细,并在基地内进行公示5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核;

(四)经市科技局审定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按程序发放补助金。

第八条交通费报销流程:

申请人填报《东莞市名校研究生交通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往返交通报销票据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经核查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直接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建设补助

第九条支持高校在我市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市财政对该机构开展研究生来莞联合培养工作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组织1名研究生来莞培养(实践),每个月给予该机构1000元的补助,每年最多补助不超过10个月。补助资金用于补充该机构组织研究生来莞联合培养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条高校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需承担研究生在莞培养(实践)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每20名学生至少安排1名辅导员,协调学生在莞期间的学习、生活、交流、补助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建设补助资金按年度发放,每年年初受理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依托高校已与我市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意向(协议);

(二)申请单位组织来莞培养(实践)的研究生不少于20人;

(三)申请单位组织来莞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的,该名研究生不能纳入补助核算。

第十三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写《东莞市高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建设补助经费申请表》及《东莞市高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培养研究生明细表》,加盖公章,并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补助金发放名单和发放明细,并向社会公示5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核;

(四)经市科技局审定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培养(实践)期间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不服从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享受补助资金资格,并取消该管理机构对该研究生的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研究生和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金申请表

2.东莞市名校研究生交通费报销申请表

3.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签离表

4.东莞市高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建设补助经费申请表

5.东莞市高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培养研究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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