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8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00:12

东府办〔2017〕8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

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9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专项资金对“融资租赁”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新设奖励、增资奖励、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保险保费资助等方式。

新设奖励是指对新设、迁入我市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

增资奖励是指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

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上述新设及增资奖励资助资金,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保险保费资助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缴融资租赁类险种投保的保险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条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二)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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