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7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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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7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与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研发活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办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现制订行动计划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研制先进适用工艺装备,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具体目标是:

——2017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达30%以上,其中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有条件的基本全面建有研发机构;

——到2019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按照“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具体研发方向”的要求,引导和支持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普遍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不断完善研发条件,大力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持续产出创新成果,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支持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立足实际建设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向“专、精、特、优”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对企业的科技支撑作用。

(三)鼓励外资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落户东莞,引导其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扩大技术溢出效应。推动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对外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外资企业在莞公司的创新能力。

(四)鼓励传统优势产业建设研发机构。

鼓励模具、纺织、服装、包装、家具、鞋业等我市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建设技术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创新竞争力。

三、扶持措施

(一)加强建设扶持。

1.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起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如企业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和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市级财政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即已享受上述相关市级财政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若暂未享受上述资助政策的,可先奖励10万元,待其申报上述资助政策时,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2.加强市镇联动,各镇街(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扶持配套政策,并酌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各镇街、园区)

3.积极组织发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按要求填报科技创新统计年报相关统计报表,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准确填报的企业,不予拨付财政一次性奖励,并暂停拨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经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贴,取消科技创新券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消市级研发机构资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科协)

(二)加强外商企业研发落户。

1.引导和推动外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集团总部、区域性研发中心等,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外资研发机构认定和支持力度,引导外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2.加强外资企业与港台地区生产力辅导机构的合作,完善转型升级辅导平台,为外资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研发能力,开展新一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实施“企业总部大走访”等行动,推动加工贸易龙头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加快增资扩产和并购重组,引进先进设备及新产品制造,设立研发机构,增加设计研发、财务结算、营销推广等总部要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加强管理服务。

1.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据库。对已备案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特别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实时了解企业研发投入、人员、场地、设备、项目等基本情况。对未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协助企业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2.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市、镇(园区)两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服务队伍,每年定期举办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科技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科技社团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咨询培训、调查研究、企业交流等服务。市财政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用于支持组织企业研发机构的调研分析、统计调查工作和报表填报培训,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辅导,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入企业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

1.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转化科技成果,共享知识产权、共担市场风险,促进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转化孵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企业研发机构主动介入高校、科研院所早期研发,强化高校院所应用科研导向,构建产学研利益共同体。“科技东莞”工程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五)加强研发扶持。

1.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企业创新优惠税收政策。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开展税收减免政策宣传专项培训班,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研发机构、购置研发设备、开展研发活动等。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扶持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券、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加强技术创新。鼓励镇街使用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企业研发机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建设企业研发机构,5年内争取实现试点企业建立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直接给予试点企业科技创新券政策资格,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协)

(六)加强金融支撑。

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和专利保险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研发机构的融资成本,支持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办法》和《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实施。(责任单位: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七)加强用地扶持。

支持符合用地报批条件且建有研发机构的纳入市重大项目的企业和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新增用地指标,优先满足纳入市重大项目的企业和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增资扩产用地需求;优先支持我市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通过“三旧”改造实现增资扩产,经市政府批准纳入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照《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实施。对于符合省立项条件的企业,大力支持其项目获省立项,充分利用省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三旧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加强人才扶持。

1.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机构汇集人才的作用,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大力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互动交流,积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市财政对到东莞企业进行实践满三个月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给予补助,具体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东莞市名校研究生院筹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56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2.落实人才落户和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根据市人才入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员工开展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对父母一方在我市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重要研发或管理岗位三年以上的,其子女入学优先按照《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给予支持,所需学位由企业注册所在镇街予以安排。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管理人才申请我市提供的公租房、人才公寓,支持和鼓励研发、管理人员申报我市特色人才,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购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镇街、园区)

(九)加强专利保护。

落实我市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资助,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在我市申请发明专利。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支持行业和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鼓励企业研发机构专利技术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市场化运用,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的企业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予以奖励。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实施。(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宣传推介。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企业研发机构的有关政策,使更多企业了解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扶持措施,对优秀企业研发机构免费进行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在社会的影响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社)

四、行动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人员保障。

建立东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队伍,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相关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推动工作开展。

(三)经费保障。

市财政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同时积极争取省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的各项资金。

(四)考核保障。

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纳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制定镇街(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对各镇街(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各镇街(园区)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目标。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对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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