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10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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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

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其标准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对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建筑产业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破解传统建筑业发展瓶颈,推动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部门做好新型装配式建筑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关联度和装配式建筑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至2020年末,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至2025年末,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1.近期示范目标(至2017年末)

装配式建筑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完备,以商品住宅建设为重点、以财政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开展不少于2个试点项目。

2.中期推广目标(至2020年末)

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2018年起,政府投资(含PPP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比例达到50%以上。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单体(地下室单独报建除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力争建成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建成不少于2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3.远期普及目标(至2025年末)

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2021年起,政府投资(含PPP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比例达到70%以上。非财政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规划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含)以上、单体(地下室单独报建除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累计建成不少于5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

二、重点工作

(一)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建设发展实际,确定装配式建筑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各镇街(园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量和建设比例、以及住宅全装修建设面积比例,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按月、季、年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制定的实施计划。

(二)健全制度标准。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其中,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科学制定技术指南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材料生产、物流运输、施工、运营、维护、监理、检验和验收等监管体系,及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计量方法。推广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使用,因地制宜选用抗震性能强的装配式建筑类型。建立产品质量追偿机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和服务,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三)创新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以设计为引领,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拆除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全生命期应用与深度融合,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四)优化部品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五)提升施工水平。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造,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广泛采用高效率、低损耗、可回收的模板体系和降尘、降噪的施工方法,严控建筑垃圾产生,争取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60%。

(六)推进建筑全装修。重点落实装配式住宅项目精装修交楼,实行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七)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前期物业服务介入管理等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检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快形成基于“互联网+现代建筑”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实现建筑远程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开发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件生产、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能耗监测等全过程、全生命期的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施工安装虚拟建造、现场质量安全远程监管、数字化部件工厂、数字化建筑产业园区、建筑质量追溯管理、可视化在线项目监管等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九)推广适用技术。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中积极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建筑;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十)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十一)扶持产业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引导本地建筑、建材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向部品部件研发、生产、安装方向转型升级。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培育骨干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建筑产业化基地。实施产业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龙头企业,重点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优势产业、区位特点,科学布局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工厂。

三、扶持政策

(一)供地优先。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应将装配式建造方式列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并按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对于未列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用地,在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时,将应用装配式建筑纳入竞拍指标,由单一竞价转为竞配装配式建筑比例,优化土地供应。

(二)方案择优。政府投资的公共或公益性建筑、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工程各环节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方案。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选择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方案。

(三)规划引领。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编制“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的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

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市国土资源局在核验土地时,对建筑面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核验,对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等,不计入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

(四)财税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推荐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

经科技部门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税务部门将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信贷扶持。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六)资金管理。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预留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或部分保证金采用保函方式代替,并给予优先办理。

(七)优化审批。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八)创优激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的建设项目,可优先支持参与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在推荐国家和省相关奖项、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加大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九)施工鼓励。对参与装配式建筑的施工企业,在企业信贷、企业信用加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方面给予政策鼓励。

(十)运输畅通。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住建、财政、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税务等部门责任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新型装配式建筑工作。工作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扶持政策,于2017年11月前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牵头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管理,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3.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

4.市城乡规划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具体内容和要求。

5.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符合条件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6.市财政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协助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计划。

7.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

8.市房产管理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建立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销售建档和房产证办理绿色通道。

9.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装配式建筑研究的科研投入。

10.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运输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秩序和管理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公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出台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项目建设给予金融支持的相关规定。

1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严格控制与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环保责任追究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装配式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

1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1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的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相关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推行有关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8.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资金支持和信贷扶持等相关工作。

1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扶持工作。

20.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辖区内的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出台辖区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及时上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信息。

(三)加强督查力度

各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应重视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职责,制定月、季、年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分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组织制定工作。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部门和各镇街(园区)的工作督导,将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纳入各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四)强化技术指导

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研究我市规模以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新型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五)强化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探索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融合产学研销,促进我市加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建筑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为装配式建筑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六)加强人才保障

积极发挥高校作用,培养我市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和装配式施工技术工人,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与我市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解决装配式技术难题,培育本土装配式建筑的专家人才。

(七)强化培训宣传

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促进建筑企业与相关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人员。

附件:重点工作分工及完成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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