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8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东府办〔2017〕8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精神
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东莞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0号),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推动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救助、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精神障碍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具体目标
1.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市级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2017年底前,各镇街(园区)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残联、团委、妇联、老龄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将市精神卫生中心建成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覆盖范围。2018年底前,全市按三级管理的综合性医院,以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不少于20张病床的精神专科。2020年底前,全市精神科编制内床位数达到每10万人口不低于28张。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3.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建设。落实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2020年底前,全市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各镇街(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积极培养多层次符合社会需求的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精神康复师。
4.有效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治疗、随访管理机制,完善合并躯体性疾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多部门协同救治机制。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5.大力提升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到2020年,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至少建立一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建立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争取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康复部门纳入我市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构建以市精神卫生中心为龙头和技术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为节点的精神康复服务体系,将院内与院外精神康复无缝衔接。到2018年,全市所有镇街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到2020年,以镇街为单位,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改善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氛围。到2020年,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努力使街道、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和保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市、镇街、社区三级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市级精神卫生的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组织精神卫生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加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市精神卫生中心服务能力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医疗环境,配齐医疗设备,提高人员素质,组建个案管理团队,尽快达到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标准。推动综合性医院精神科、精神心理门诊以及严重精神障碍合并躯体性疾病患者的强制性定点收治病房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推动强制医疗和社会救治场所建设。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推进强制医疗场所建设,不断规范强制医疗人员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转送、看护及后续随访、救助等工作流程。加强强制医疗专区建设,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管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优抚医院建设,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相应社会救治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财政部门要为强制医疗和社会救治场所建设、运转提供经费保障。
4.完善精神卫生专业队伍配置。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科学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积极推动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根据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精神卫生管理和预防工作落实。每个镇街(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5.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市镇两级政府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解决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精神科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同时积极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开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的精神卫生执业上岗培训。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经过精神科专业规范化转岗培训可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机制。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通过与相关院校合作,为我市定向培养精神医学、心理学专业本科及研究生。积极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对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工资待遇倾斜和岗位补助等,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二)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排查。市镇两级综治部门要统筹协调,由公安部门牵头,卫生计生、民政、城管、司法、团委、残联、妇联等单位加强协作,按照“镇街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对居家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属地村(居)委员会、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属地城管、公安部门和镇街村居干部负责;对外来人员较为集中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业区等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排查,由各级公安、人力资源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对监狱司法系统的患者及疑似患者排查,由所在监所单位负责。在开展患者日常排查的基础上,市公安局每年定期牵头组织一次全市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摸排工作。
2.加强报告登记。市镇两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要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报告和登记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患者,要及时摸清基础信息(包括身份、监护人、亲属、单位、异常史、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精神医学诊断以及危险程度等)。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向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报告,并由其依法组织确诊和评估分级。对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做好分类收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集中”的原则,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收治高风险但尚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和乞讨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对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将其送至市精神卫生中心(强制医疗区),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新诊断和评估并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
4.落实服务管理。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或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市镇两级综治部门应当协调同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推动镇街(园区)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镇街(园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个案管理等服务。一旦发现管理患者有高风险,立即向辖区派出所和市精神卫生中心报告。公安部门要牵头制定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处置预案,发挥110等快速处置网络机制,切实制止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事件发生。
5.落实全程康复服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按照“功能训练、全面康复、融入社会”的康复治疗基本原则,以市精神卫生中心为重点、镇街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残联康复室)为依托、家庭监护为基础,构建医院、镇街、社区、家庭“四位一体”的康复模式,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恢复因病受损的生活、劳动和人际交往能力。市精神卫生中心及三甲公立医院设立专门康复部门(科),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治疗。市精神卫生中心设立日间医院,为刚出院患者提供向社区或家庭过渡的康复衔接服务。市镇两级残联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在各镇街建设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求的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机构,分片区建设中途宿舍,承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介的患者,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康复服务。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资源提供康复服务,实现城市社区有康复需求的居家患者享有社区康复服务,农村居家患者享有定期上门康复服务,同时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家庭康复,倡导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及患者家属与医院、社区康复机构之间互动互助,共同提升患者康复成效。
6.完善监护机制。建立健全“综治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尽责、财政全额保障、村居监督管理、家庭主动承担、社会志愿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机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和协助监护人,建立监护责任落实补助机制,制定患者定期随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和年度责任落实评估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要求其做好患者日常服药、定期复诊和居家康复督促落实,及时报告异常危险行为。协助监护人由属地村(居)委员会确定,应加强对患者服药、康复等随访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协助解决治疗和生活难题,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
(三)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政策保障
1.落实救治政策。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支付,其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对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支付后仍然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者所欠急救费用,先按规定由责任人、医疗救助基金等支付,不足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解决。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遵循“先救治、后甄别”原则,送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和救治。
2.健全救助机制。民政、社保和残联等部门各负其责完善适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患者社会救助工作。残联部门负责将本市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依自愿原则对患者办理发放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实行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患者,符合特困供养政策的纳入特困供养;对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确实需要且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相应救助。社保部门要做好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的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残联等部门要帮助扶持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创业,积极探索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康复者,为就业困难的康复者实行全方位服务,促进平等就业,防止就业歧视,维护患者合法劳动权益。
(四)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加强常见精神障碍诊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市内各咨询机构、学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开展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市精神卫生中心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和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三甲综合医院要加强心理精神科建设,加强与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合作,优势互补,切实满足严重精神障碍的早期发现和诊疗,以及常见精神障碍的诊疗需要。
2.推动常见精神障碍防治。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镇街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合作,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开展心理危机干预。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健全突发性灾难或事件导致的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2.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要依托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援助热线电话(0769-22113311)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平台,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相衔接,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提高精神卫生信息管理效率和质量。市精神卫生中心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七)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心理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要规范对有关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要针对学生、妇女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市镇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以及本规划,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卫生机构体系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市镇两级综治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和指导。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市镇两级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
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
(四)加强科学研究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孕产妇、更年期妇女、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加强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本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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