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4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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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7〕4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环境,现就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支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方向,构建更高水平新型金融供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东莞金融的发展历程,就是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过程。经过多年发展,东莞基本形成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稳健的传统金融体系,对东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但同时,金融资源配置和供给的有效性亟待改善,突出表现为新兴金融产业规模偏小、新兴金融组织发育不充分、社会直接融资渠道较窄,对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企业加快发展和重大设施建设等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不足、支持不够。目前,东莞正处于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更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率先迈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价值追求,我们必须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以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为重要抓手,加快补齐金融发展短板,构建更高水平新型金融供给,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支撑。

二、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互补促进、加强引进与加快培育双向发力、开放创新与防控风险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着力打造以基金业为主体、融资租赁和新型供应链金融为两翼的创新金融服务链条,以此为牵引带动,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有效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构建更高水平新型金融供给,促进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将东莞打造成为特色鲜明、活力迸发、支撑有力的新兴金融集聚发展高地,在基金业、融资租赁、新型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形成品牌和竞争优势,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以上,社会直接融资比例提升至30%以上。

——构建基金业集聚发展的良好生态体系。以丰富的项目源、完整的产业链条、一流的配套环境为支撑,构建功能齐全、相互协同的基金业集聚发展生态体系。市镇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规模超300亿元,经登记备案基金主体增至1000家以上,各类基金总规模超3000亿元,带动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超500家。

——打造服务智能制造的融资租赁集聚区。促进融资租赁业与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和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等发展重点联动融合,打造专注于服务智能制造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区域中心。力争全市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到8%,培育和引进3家注册资本超10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200亿元。

——形成新型供应链金融加快发展的态势。推动制造业核心企业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突破;推动至少10家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重点企业、20家服务业龙头企业结合产业特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在五大支柱和四大特色产业中打通3条完整的供应链融资渠道,巩固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

三、大力支持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

(一)支持设立法人类新兴金融组织。鼓励在莞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新型供应链金融公司等法人类新兴金融组织。构建完善全周期、多层次基金业发展体系,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等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机构落户,对落户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增资、迁入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法人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为契机,积极争取开展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统一管理体制试点。(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二)支持构建和完善引导基金体系。用好200亿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基金,有效保障轨道交通、截污次支管网等市属重大建设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投资母基金,设立8支以上的直投子基金,力争形成总规模超过50亿元的“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设立百亿级产业发展基金,推动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引进和发展。鼓励具备客观条件、较大发展潜力的若干区域围绕产业优势,设立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积极争取50亿元广东省粤莞创新科技投资母基金落户。建立市场化的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激励约束和基金退出机制,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发展环境。(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金融控股集团负责)

(三)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市金融控股集团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股权的整合,支持其将业务范围逐步扩展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再担保公司及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推动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等地方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上市融资、发行金融债券、在自贸试验区开设分支机构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完善资本补充长效机制,力争在金融租赁、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牌照申请方面取得突破。鼓励东莞信托与具备条件的镇街、园区合作成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基金。(市国资委、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东莞中支,市金融控股集团、东莞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证券、东莞信托负责)

(四)支持国有资本拓展金融战略版块。加快市属投融资企业向市场化转型,科学厘定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标准、完善中长期绩效考核和约束激励机制。支持交投集团利用融通融资租赁平台,盘活高速公路存量资产,并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补充新建项目资本金。推动东实集团成立城市更新基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拓展轨道站点周边土地开发(TOD)、“三旧”改造等领域的投融资渠道。鼓励水投集团组建污水处理并购基金,加快BOT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回购进度,落实全市厂网一体化运营发展目标。(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交投集团、东实集团、水投集团、东莞信托负责)

(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兴金融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合作组建资产规模超200亿元的民营投资集团,支持其开展产业投资、城建投资、股权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等业务,引导和撬动更多民间资本投向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兼并重组和行业产业链整合等重点领域。推动成立莞港两地产业并购基金,通过境内外资本联动,全力推动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鼓励民间资本与国有金融资本开展深度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会同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东莞中支、世界莞商联合会负责)

(六)支持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盘活存量资金。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腾出资金空间,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基于科创型制造业企业发展周期前移金融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精准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提供中长期稳定性投资资金的优势。研究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水投集团负责)

四、大力推动新兴金融业态服务实体经济

(七)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基金服务扩大有效投资。结合市本级政府中长期投融资规划,建立政府融资项目滚动储备机制,统筹安排、逐步扩大、灵活使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基金,以股权+债权相结合的形式,引入更多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轨道交通、园区开发、污染治理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资。进一步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定期梳理发布一批PPP重大建设项目,探索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手段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局会同交投集团、东实集团、水投集团负责)

(八)推动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大力支持“专精特新”型企业发展,为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充足的项目源支撑。建立覆盖创新创业发展全周期的融资需求对接机制和信息平台,对辖内股权投资机构集中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与支持计划。完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助体系,建立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畅通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基金退出渠道。(市府金融工作局、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房管局、工商局、东实集团、水投集团负责)

(九)推动产业并购基金服务“倍增计划”实施。结合产业集约化发展需要,发起设立规模50亿元产业并购母基金,并与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平台共同成立20支以上专业子基金。重点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实施以控制核心技术、上游资源、销售渠道、价格决定权等为目标的兼并重组行为,推动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与银行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且符合现有贷款贴息政策的,对其将并购的优质企业总部项目迁入东莞的,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加强并购重组相关的社会保障安排,对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税务问题建立多维度解决机制。(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推动融资租赁服务智能制造加快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引进其他有助于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助推企业借力融资租赁加快智能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鼓励融资租赁与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合作,扩大莞产智能装备市场份额。鼓励医院、学校及基础设施建设部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建立融资租赁贴息补助、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和融资租赁业务奖励机制,融资租赁企业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按其新增业务量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推动新型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竞争力提升。引导和支持市内百亿级、千亿级企业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鼓励东莞制造业重点企业,规模较大的外贸综合服务、商贸流通企业,以供应链为切入点,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整合产业链资源,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支持金融与供应链结合的创新金融新业态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获得便利度,助推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实现产融结合。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市经信局、市商务局、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

(十二)推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小额贷款行业开展分类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围绕特色产业供应链、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加股权、贷款加期权等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镇街、园区参与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降低盈利要求、降低收费标准、提高代偿容忍度,推动政策性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到1.5以上,对小微企业的在保户数和在保余额不低于60%。(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各镇街园区负责)

五、大力优化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环境

(十三)强化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区建设。结合园区统筹片区的规划布局,鼓励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兴金融集聚基地。高标准推动松山湖基金小镇、龙湾梧桐资本小镇、众创金融街等新兴金融集聚示范区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新兴金融业态行业协会发展,搭建新兴金融组织与创新创业载体、优质实体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市府金融工作局会有关镇街园区负责)

(十四)强化政府服务和管理。加强对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快搭建和完善促进新兴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组织注册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大力培育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适时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新兴金融组织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东莞中支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国资委、市工商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

(十五)强化新兴金融业态人才支撑。加大对新兴金融业态人才引进和集聚力度,有关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向新兴金融组织中的管理团队和创新人才给予一定倾斜。建立和完善金融人才队伍梯度培养机制,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分层次培育适应新兴金融组织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研究实施高端金融人才育成工程,着力培育一批具备一流投资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投资专家。(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人才办负责)

(十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建立符合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特点的统计分析体系,提升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判能力。构建综合监控、部门联动、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突出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定期开展针对新兴金融业态的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切实防控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市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附件:重点任务事项工作安排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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