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8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00:35

东府办〔2017〕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稳增长

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超级中国干线”相关业务、使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自用仓、对我市外贸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以及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发展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即将香港机场空运货站的货物收发点延伸至东莞的空陆联运服务模式)收发货的我市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业务的经营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对通过“超级中国干线”进出口的货物,按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400元/吨的资助,即收发货企业280元/吨,“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120元/吨。

(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为80万元,收发货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当次申报额如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则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资助。

第九条对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照其设立“两仓”和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投入的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

第十条对使用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即“两仓”)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加工贸易、外贸企业及“两仓”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对进出仓的货物按每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每份报关单号为“一票”,下同)给予资助

1.直接进出境类:报关单以加工贸易、外贸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

2.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对从境内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转内销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3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

(二)对受资助企业年度资助额实施封顶

1.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含结转型仓库及配送型仓库)、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均为50万元。

2.我市保税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使用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均为20万元。

3.当次申报额如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则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资助。

对进出仓为非我市法人企业及单一服务对象的“两仓”业务,对仓库和用仓企业均不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对取得国家级交易所资质和省级交易中心资质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符合本地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年度交易额同比增长30%或以上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对我市外贸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通过“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二)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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