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8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00:39

东府办〔2017〕8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东莞会展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10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会展项目的组织单位,其必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会展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的支持对象不适用此条款。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或不符合国家,省对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的;

(四)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对经市商务局备案,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填补展会项目空白,且首次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览会,按展览会场馆租期每天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

第九条对在我市举办并在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览会,其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与上一届相比),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

第十条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品牌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对成功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览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予以支持:

(一)对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级展览会,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需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

(二)对引进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展览面积在8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需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

(三)对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览会,符合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需要,能有效推动我市产业发展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对加博会、海丝博览会项目给予支持。对在我市举办的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二)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点品牌展会,若已获市财政支持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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